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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封存满6个月当天就能取吗
公积金封存满6个月当日就能取。公积金封存半年之后,需要带着个人身份证件、一类借记卡、存缴单位提供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正本等有关证件资料,前去参保地的公积金管理处提取公积金就可以。局部地区支持在线提取,通常是通过参保地的公积金管理处官网或别的指定网站、APP、第三方平台开展提取,具体的网上提取渠道可拨打全国的公积金电话12329询问。
公积金封存指的是单位终止为员工汇缴公积金。未交社保的员工,辞职时可凭离职证明替代社保转移参保凭证,到公积金监管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提取的数额为员工公积金账户本息数额。
2、兰州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操作规程 含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2020年4月1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修订)(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心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兰住管〔2020〕2 号)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州公积金中心”)及所属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兰州公积金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在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六条 符合中心协助人民法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扣划业务。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取情形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第八条 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提取情形之一的,职工提供相应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本情形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1.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见附件 1)、身份证。
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 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增值税发票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2.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铁路分中心缴存的铁路职工(以下简称“铁路职工”)购买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铁路部门自建经济适用房本情形分两种情况办理:购房合同已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员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购房人备案清册。如果该房屋的立项方和建设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立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须提供的购房资料为: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 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铁路职工购买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自建房须提供的购房资料为:未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售房交款单、20%以上预交款收据;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经济适用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专用卡》、经济适用住房售房专用收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签定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增值税发票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3.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已向我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资金监管缴款凭证、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收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提取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过户前申请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发放之日前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
4.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员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如果拆迁安置房屋的拆迁方、安置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该项目拆迁方出具授权文件或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
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要件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 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备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做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4)提取时限:以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付款凭证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应补交的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差价款全额付款票据为准)。
5、在本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对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做为专家、教师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住房组要〔2014〕1 号)精神,可以给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以以租代购方式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批复(立项)文件等建设手续、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2)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以租代购公寓房租房协议、房款总额 20%以上的交款票据。租房协议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租房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支付的房款(租金)总额(房款总额以租房合同签定的价格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公共租赁住房按以租代售方式租赁的,比照本款规定执行。
6.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地区以外的户籍所在地、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铁路职工在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管辖范围内的实际工作地需要购买住房长期居住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当地户籍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在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须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状态必须为“正常”),铁路职工在实际工作地购房的,由工作单位在《提取申请表》“职工实际工作地认定”栏审核确认。
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须提供:购房合同(不包括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 20%的首付款凭证,其中购房合同必须能够通过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渠道(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查证,或通过分支机构向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函询的方式查证,不能查证的不予办理;以《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异地购房提取业务须由分支机构提取复核人员核实购房要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实并签字确认后,予以审批。铁路职工在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管辖范围内的实际工作地购房的,可由提取复核人员复核后直接办理,不再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铁路职工配偶不是铁路职工,但因铁路职工在工作地购房办理提取业务的,先由铁路职工在铁路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配偶持铁路职工单位审核的《提取申请表》复印件及购房资料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受理人员需要先查询铁路职工提取记录,再予以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签定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增值税发票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备注:
(1)如该房屋为 1 人以上共同购房,则用房款总额乘以合同或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每位购房人的购房款,相应确定提取额度;没有载明产权比例的,按照购房人数平均分配房款总额,计算每位购房人的可提取额度。
(2)上述购房提取时限是指夫妻双方因同一套住房分别最多可以提取的时间和次数。
(3)职工因在本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在我市不动产管理部门网站或中心提取备案信息系统中无法链接查询,但提取人申明购房行为真实的,应要求申请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查档证明,中心再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4)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因再次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事项的,前次提取人必须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配合重新缴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本次提取人方可按规定办理新的提取事项。本次提取人承担通知前次提取人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前次提取人拒不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的,本次提取人不得在前次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原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销户的不再退款。
7.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本条所称的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要件中,职工本人或配偶必须至少有一人的户籍与建房所在地属于同一个街道或乡(镇)。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如果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如果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建造、翻建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8.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本情形所称大修自住房屋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一种行为。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职工本人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清册、收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办理本笔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或中心各分支机构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
(2)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该笔贷款信息记录。
(4)偿还本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
(5)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部分职工在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时办理了住房贷款,因偿还该笔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的购房合同相应变更为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其他资料与偿还本地购房贷款一致。
以上购房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以购房合同为要件办理的住房贷款,贷款额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 80%以上的不予办理。以上购房贷款如果是在兰州市以外办理的,还须参照异地购房情形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住房贷款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当地户籍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在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状态必须为“正常”)、铁路职工在实际工作地办理住房贷款的由工作单位在《提取申请表》“实际工作地认定”栏审核确认。
3.提取时限:贷款还款期内或全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全部还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备注:
(1)因偿还本中心以外的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贷款余额对账单自打印之日起 30 日内有效,且截止提取日不存在 3 期以上应还未还的应还款额。
(2)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提取复核人员通过住建部《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提供的核查途径进行核实,并在提取资料上签字认可。
(3)审核借款合同时,应确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指向同一套房屋。
(4)审核征信记录时,应确认该征信报告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打印的制式版本,且该笔贷款性质属于个人住房贷款方可办理。
(5)自本操作规程实施后,除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首次提取时分别按上述规定提供证明资料,第二次(含)以后办理提取业务时,如贷款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不再出具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只提供《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本笔贷款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即可办理提取手续。(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因本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个月以上,并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没有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当年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租赁商品房须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兰州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区、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其中铁路职工必须分别由工作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和单位同时出具无房证明,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有效)、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出具《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见附件 3)。
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可在无房证明打印日期 30 日内办理,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房证明的再确认:申请人持我市不动产管理部门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办理租赁商品房提取业务的,提取受理人员应对该无房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用职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号码在中心贷款、提取和备案系统中进行检索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提取记录。经核对不存在有房记录的直接办理。存在有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分两种情况办理:如确认原所购住房为商品房或网签经济适用房,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套房屋已经转让或退回售房单位的证明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再予办理。
(四)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
3.提取时限:有退休证明的以退休时间为准,无退休证明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出境定居的,提供《提取申请表》、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户籍注销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提取申请表》、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注销证明或户籍注销的户口簿。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死亡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文书任意一项)。如果提取人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继承人公证书等法律文本的,可不再由单位审核,直接给予办理;无法出具的由原单位协助核实并办理提取业务。
3.提取时限:以死亡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我中心停缴达 6 个月以上,账户状态为“封存”,未在其他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纳入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托管凭证丢失的,由本人现场签署《托管凭证丢失声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凭身份证办理,不再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凭身份证办理,不再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直接给予办理。如果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已经死亡,提取人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继承人公证书等法律文本的,可直接给予办理;无法出具上述法律文本的由原缴存单位协助核实并办理提取业务。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单位虽然实际上已经关、停、并、转,但未办理改制破产手续,同时单位也未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果这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已经整体封存并且连续停缴达 24 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前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的,可以由职工现场签署《提取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后直接办理,不再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自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发生汇、补缴月份次月起,连续停缴 6 个月以上即可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第九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在还款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向我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三)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时,可以在当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本规程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提取申请表》的要求:
(一)《提取申请表》须与《法律责任告知书》(见附件 2)同时打印至同一张 A4 纸的正反面;
(二)《提取申请表》须填写和勾选所有内容,并在签字前提醒提取职工详细阅读《法律责任告知书》;
(三)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只需本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指纹,不再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授权,在单位证明栏中填写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并由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印章,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有效日期为自单位开具之日起 30 日(含)内。
(四)铁路职工的“实际工作地认定”一栏由缴存单位核实并填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公寓房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备案,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备案程序
1.业务受理:各分支机构在提取前台受理提取备案,严格按照本规程中各类需要备案的房屋类型审核要件资料,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审批单》(见附件 5);
2.审批:分支机构负责人对项目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3.上传数据:提取备案受理人员将审批后的项目资料、提取清册上传到中心业务系统,各分支机构对照备案清册的购房信息办理职工提取手续;
4.档案装订:各分支机构将审批表、备案资料与当天的提取档案一起装订存档。
(二)备案相关事宜
1.凡项目建设、拆迁资料齐备的,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备案,并上传中心业务系统;如项目手续不齐备、部分证件尚在办理,但经分支机构调查该建设项目真实的,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中心计划归集科,提交中心会议研究决定。中心批准后,将会议纪要或中心主管领导签署的审批单与备案资料一起返还上报本项目备案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按程序办理。
2.如单位因故不为职工办理备案手续,但提供建设项目的全部资料由提取职工办理的,也可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3.在中心任一分支机构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如果同一项目有未备案的购房职工在其他分支机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需要将备案表册送至原备案机构进行备案、存档。
4.在中心信息系统有备案的房屋,原购房职工已经退房,重新销售,需要重新进行备案的,由原备案单位提供退房的情况说明、备案表格,分支机构将原备案记录撤销后重新备案。
5.铁路分中心以前年度的自建经济适用房,因房屋调整原因购房人发生变更的,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房产处提供备案清册,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如果有备案记录的,将原备案记录撤销后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提取资料中身份证是指: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提取职工和代办人身份证。铁路职工由协管员代办提取业务的,可由协管员事先审核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后,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资料按规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规程要求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中,《提取申请表》、无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三)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只需要提供原件;《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证明资料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除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外的其他证明资料如因故不能提供原件的,可由原签订或出具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员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视同原件,办理提取手续。
(四)所有复印件必须用 A4 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 A4 纸内。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向提取前台受理人员提交提取资料。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必须为“封存”,尚未封存的职工账户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
(二)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提取资料真实、齐全的,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
(三)提取复核:提取复核(审批)人员对提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审批。
(四)打印凭证:提取复核人员打印一式两份的提取凭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处签字确认,并加盖指纹,复核人员加盖提取业务专用章。
(五)综合复核:分支机构综合复核人员对提取业务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办结提取业务。
(六)资料整理:提取柜台将一份提取凭证交提取职工或代办人,一份提取凭证和提取资料一起装订留档,并且由审批人员在提取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本人业务私章,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各业务大厅应该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如果职工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全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提取职工须按兰州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资料,由提取柜台审批人员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七条 中心计划归集科、稽核科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兰州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兰州公积金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兰州公积金中心通报该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兰住金〔2018〕66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兰住金〔2018〕8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
2.法律责任告知书
3.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
4.托管凭证丢失声明
5.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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