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等法院或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海航控股的10家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山西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航空)、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技术)、福州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云南祥鹏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长安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空
● 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组计划》(以下简称《重组计划》)的实施。
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的《重组计划》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1.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组计划概述
2021年2月10日,海南高等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的重组申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经理。具体内容见2021年2月1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组和股票退市风险警告的公告》(编号:临2021-017)和《关于法院裁定受理主要子公司重组的公告》(编号:临2021-019)。
2021年3月19日,经理发布《海航集团主营业务战略投资者招聘公告》,公开招募海航集团主营业务战略投资者。2021年9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海航集团主营业务战略投资者招聘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069),经理确定海航集团主营业务战略投资者为辽宁方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重组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投资者组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组计划(草案)》及相应投资者权益调整计划。具体内容见公司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组会议召开的公告》(编号:2021-074)及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十家子公司重组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1-079)。
2021年10月31日,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1年12月30日,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提交了完成重组计划实施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海南高等法院提交了《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组计划实施监督报告》,并要求海南高等法院确认重组计划实施。
2021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及其子公司收到海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确认《重组计划》已完成。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高等法院认为,在经理的监督下,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已完成股票转换转让、现金偿还和保留、债务保留安排等事项,符合重组计划执行标准的规定,经理的情况属实,应当批准其申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已完成《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组计划》。本裁定为最终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 1 \* GB4 ㈠ 通过实施重组计划,有效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减轻历史负担,提高可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恢复良性发展轨道。
= 2 \* GB4 ㈡ 经公司初步计算,本次重组将对公司2021年期末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
四、风险提示
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条(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发布否定意见审计报告.9.第一条有关规定,公司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告的相应情况;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3,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未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3.2.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预警的相应情况。公司股票已叠加退市风险预警。详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预警的公告》(编号:2021-044)。
㈡ 鉴于公司的《重组计划》已经实施,公司将根据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预警的适用情况。在公司消除所有退市风险预警之前,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预警。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本报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关注公司公告和投资风险。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