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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借款利息如何列报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区别借款利息列报之处的关键点是报表日否已到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已到付息日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于“其他应付款”报表项目列报;尚未到付息日的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是相关金融负债摊余成本的一部分,并入相关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列报。
通常情况下,银行借款结息日为当月20日,年度终了企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当年最后11日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应直接计入相应借款的账面价值,设置“短期借款——利息调整”或者“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予以核算反映。“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列报于“短期借款”报表项目。“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因其按照流动性来说属于流动负债,报表中应该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
2、短期借款利息通过什么核算(短期借款利息支付方式有哪些)
短期借款是借款的一种,与长期借款相对。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者为了清偿一定的债务,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外部单位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类借款。短期贷款主要包括经营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票据贴现贷款、卖方信贷、预收存款贷款和专项储备贷款等。
短期贷款利息怎么结算?
一、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方法短期借款利息结算方式分为短期借款、中长期借款和贴现三种不同类型。
1.短期贷款:
(1)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
(2)半年至一年(含一年)6.31。
2.中长期贷款:
(1)一至三年(含三年)6.40。
(2)三至五年(含五年)6.65。
(3)、五年以上6.80
3.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确定:
(1)5-30年商业房贷年利率7折4.16%。
(2) 5-30年期商业抵押贷款基准利率为5.94%;
(3)1-5年(含5年)商业房贷利率按4.03%打7折;
(4)1-5年(含5年)商业房贷基准利率为5.76%;
(5)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3.87%;
(6)公积金贷款1-5年(含5年)3.33%。
二。短期贷款利息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借款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1)收集方法。
这是贷款到期时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方法。银行发放给工商企业的贷款大多采用这种方式收息。
(2)贴现法。
贴现法是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企业到期需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一种计息方法。用这种方法,企业可获得的贷款金额只是本金和利息的差额,因此贷款的实际利率高于名义利率。
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使用的,或为进行充分补偿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部单位借入的,在一个经营周期内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贷款。
(3)加息法。
加息法是银行发放等额分期贷款时采用的收息方式。在等额分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应将按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到贷款本金上计算贷款本息之和,并要求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本息之和。由于分期贷款还款平衡,借款企业实际上平均只使用了一半的贷款本金,却支付了全额利息。这样企业承担的实际利率比名义利率高一倍左右。
知识总结:如果企业的短期银行贷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短期银行贷款利息金额不大,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可以在实际支付或者收到银行的利息通知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短期银行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或贷款到期时随本金一并偿还,利息金额较大,为了正确计算各期损益,应按预提法按月预提,统计损益。
相关问答:短期借款有哪些类型?
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类型。具体如下:
1、经营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中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扩展资料: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1、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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