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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现在生孩子并不是想生就生的,需要去养育成人,并不是喂饱之后野蛮生长。国家也明显主要到了这个问题,随之也推出生育津贴并且不断的进行完善。缴纳了社保的职工不仅可以领取到生育保障和津贴,还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部分免征个税的权益。
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如下:
【1】用户需要先去相关部门进行生育津贴申报,生育之日起90日内持报销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在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申报并书面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生成拨付单据。
【3】单位经办人或个人5个工作日后领取拨付单据,领取拨付单据后5个工作日后拨付金额划转至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总的来说,生育保险不仅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还能领取一份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的手续,以保证女性职工能领取到一定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的,不需要自己去办理的。
2、全国多地明确痛经假、保胎假!天津呢?
职场女神们
还记得几个月前的那则消息吗?
消息在网上曝出的时候小编就纠结于两个问题:
1. 该报道是否属实?
2. 如属实,该企业是否侵占了劳动者的权益?
不过还好今天看到了一篇报道
也算是给小编吃了颗“定心丸”
因为今后女职工有望比用再为此而发愁了
日前,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还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保胎假”。
这些省份都明确了“痛经假”
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
其实 “痛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保胎、备孕也可享受这些待遇
小编还注意到,除了“痛经假”,在各地出台的规定中,不少地方对女职工“四期”保护进行了更细化规定。
例如,江苏、河南等地出台的规定中就将“保胎假”列入其中。
江苏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对于备孕阶段的女职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河南明确: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除了上述两地,还有省份也提出了对备孕阶段女职工的保护。
例如,陕西规定: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
多地明确请假需开证明
网友吁简化要求
“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比如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针对这类现象,有网友就吐槽:等到痛经再去医院开证明,不如给经期的女性直接放假,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是否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
其实怎样能让
各地的“痛经假”不光成为“纸上福利”?
如何不让
保护女性权益的“福利”变成“包袱”?
一系列疑问还有待观察……
说了那么多人家地方的 “假”
天津女职工都能享受哪些假期和待遇呢?
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
假期:3天(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 )
(据劳总薪字【1980】29号)
待遇:工资照发
假期:12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1. 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据津人社规字【2017】10号)
待遇: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天津日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
天津生育津贴总额=天津日生育津贴X生育津贴天数
(据津政办发【2016】99号)
产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30.4 × 产假天数
(据津人社规字【2017】10号)
注意: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果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日期将超出部分发放给女职工。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假期:
1.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2.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3.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据津人社规字【2017】10号)
待遇:
与产假待遇相同
假期: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待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据《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假期:2天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规定,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编辑:韩旭 美术编辑:赵同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市人社局12333热线
来源:津工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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