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强制年休假,这虽然不合情理,但是合法!
带薪年休假的由来。
2008年1月1日,我们国家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根据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分别是5天、10天和15天。
这实际上,是国家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跨出的决定性一步。2008年我国还将五一七天小长假取消,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法定节假日。实施带薪年休假也是为了弥补七天小长假取消的遗憾,我们可以通过五天连休凑出九天乃至十天的小长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可以跟休息日重复。也就是说如果职工连休十五天,实际上他应当是连上前后的周末休息日,可以连续休二十三天。
当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可能很多企业并没有执行。很多职工为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一般也不申请维权。不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已经明确执行。
带薪年休假是自己安排吗?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休假的安排,很多人认为这是自己自由支配的假期,想什么时候休就什么时候休。这实际上是错误的。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也就是说企业安排带薪年休假,只是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而已。如果单位认为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更重要,那么肯定是要尊重单位的具体情况了。
后面也说了,“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始终是单位安排,而不是职工意愿休假。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好,听从职工建议也就罢了。如果不听,那么职工必须按照单位的安排休假。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力,也是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
后来,为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人社部专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职工不愿意休年休假,单位也可以不安排其休假的。但是只要有书面证据材料,可以不向职工支付不休年休假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今年由于新冠肺炎的突发,各地全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对企业的复工复产做出了限制。绝大多数地区都对企业的复工复产延迟了7天。像湖北省甚至要求企业3月10日24时以前不得复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受到了很大影响。像旅游、餐饮、教育等行业即使复工了,短时间内也不会有多大生意。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工作,人社部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种假。甚至有些企业也制定了自己的办法,比如将未来的双休日调为单休日,将有关休息时间提前调休。按照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一周只要保障职工休息一天就不违法。
综上所述,单位安排职工强制休带薪年休假,不听从职工意见,虽然不合情理,但确实也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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