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无论是与家人团聚还是朋友聚会都不免小酌几杯,为聚会增添热闹,与朋友把酒言欢!但如果聚餐饮酒导致伤亡引发法律纠纷,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西安长安法院航天法庭王爱茹法官审结一起因聚餐饮酒猝死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2月,当事人王伟(化名)所在公司组织部门员工进行年终聚餐,席间大家推杯换盏、把酒言欢。聚餐结束后,王伟出现醉酒状态,同事张某驾驶摩托车将其送至宿舍。后王伟在宿舍突然出现不适,同寝室刘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确认王伟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王伟家属将该公司及同桌饮酒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在综合考虑王伟的死亡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后,酌情判决被告程某等8名同桌饮酒者各赔偿原告3000元,剩余部分原告自行承担80%责任,公司承担20%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在认定意外事故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相关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
王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对酒的承受能力,对饮酒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秩序、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员工在聚餐活动中的买酒、饮酒行为有过劝止,无法证明其对员工尽过救助、安全保障等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程某等8人虽在开庭时亦均称无劝酒行为,但其作为同桌共同饮酒人,应当积极履行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注意义务。其在发现王伟出现醉酒状态时,应负有照看及安全注意义务,故程某等8人应对原告家属的损失酌情进行弥补。
法官温馨提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酒逢知己千杯少,美酒虽好,莫要贪杯,他人“劝酒”,量力而行,同行饮酒,相互照顾,不要让本是亲友的大家,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西安长安法院)
作者:郭越、张芸祎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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