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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及附加险
太平洋金佑一生2017保障计划由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组成,提供寿险和健康保障。金佑人生2017版可保88种重疾和20种轻症,具有年金转换功能,可将保额换成年金。那么,太平洋金佑人生怎么赔付?在等待期内出险,怎么赔?下面,我们通过金佑人生2017条款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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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2017条款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7版)是一款终身型的健康保障产品,针对88种重疾和20种特定疾病提供保障,确诊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这款产品的详细条款还没有对外公布。不过,对于用户来说没有妨碍。产品条款一般包括保障期限、投保年龄、犹豫期和保险责任等。前几项内容可以在上文获知,点击:太平洋金佑人生2017版产品介绍,可了解详情。至于保险责任,小编找到了条款原文。
金佑人生2017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特定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2017太平洋保险热卖产品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诱导销售,骗取保费,求助各位解决方法
2017年,李某经常主动向本人介绍一些保险的产品。起初本人并没有购买保险的意愿,后经过其不断的游说,本人表示想了解一下保险。2017年9月30日,本人配偶从外地工作回到容桂家中,李某带其配偶前来本人家中继续介绍和推销保险产品。
在介绍的过程中,主要是李某拿着IPAD给本人及配偶看,同时,给本人及配偶重点看一个产品分红的测算表,着重在讲解保险产品的分红的特性,比如每年按多少的收益率计算,会有多少金额的收益。在整个过程中,李某完全没有提及和说明到合同条款中的《现金价值表》,也没有说明退保会有损失。本人配偶心存疑虑时,还问了李某,保险中途想退的时候可不可以退回保费,李某表示可以全额退,但没有说具体怎么退。
在李某反复的推销下,本人最终同意购买《金佑人生终生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两份保险。《金佑人生终生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为每年保费8640元,20年交清,《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为每年保费3930元,20年交清。
本人在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销售人员李某的引导下,按照其事先准备好的声明文字,抄录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后的声明部分,并签署本人本人名字。当天晚上22:58,本人银行卡被划扣保费12570元。
2018-2020年,本人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四年保费总计50280元。2021年9月份,本人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不再缴纳保费,终止合同。此时,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要按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表》的折算系数来计算后退还保费,只能退还17000余元。本人在这个时候,才第一次听说《现金价值表》的概念。销售人员李某在当时介绍保单时及送达正式合同时,完全没有提到《现金价值表》,也没有说明退还保费需要按《现金价值表》的系数来退还。
其后,本人配偶多次拨打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寻求解决办法。2021年10月28日,本人及配偶前往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支公司提交《客户投诉登记表》。2022年1月,本人配偶应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要求前往顺德容桂营业厅进行事件说明及沟通。2022年4月16日,应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客服要求,本人及配偶与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客服欧小姐、容桂营业厅负责人、销售人员李某等进行了视频沟通。在沟通后,容桂营业厅表示向上提交全额退保的申请。2022年5月10日,容桂营业厅电话通知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不予全额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表》折算系数进行退款。
本人认为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的过错在于以下几点:
1、在整个保险产品推销和投保单签订的过程中,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完全没有提及《现金价值表》的概念,未说明退保时金额要按现金价值表计算的金额退回。
2、在2017年9月30日,本人签订个人投保单时,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的销售人员未对本人提及《现金价值表》,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在2017年10月9日,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打印出正式合同时,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自行将《现金价值表》补充在合同条款中,属于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达。
3、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的销售人员口头表示退保时能够全额退回,本人也正是基于保险产品这一点的优势,才与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签订了《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如早知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要按《现金价值表》的系数折算进行退还,本人无论如何也不会与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签订《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
4、在推销产品时,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的销售人员仅对产品分红测算表进行重点讲解,而重点讲解的内容未附在其后打印出的正式合同中,未被提及的《现金价值表》内容反而出现在合同中,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的销售人员存在诱导销售的行为,专门挑选吸引人的噱头方面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只字不提。
从本人提出终止合同到目前,已经历了7-8个月的时间,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脱解决问题。太平洋保险顺德支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本人寻求各方帮助,如何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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