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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办理U盾存钱怎么样
银行办理U盾存钱怎么样?办理U盾存钱安全吗?U盾,是工商银行在2003年并获得国家专利的客户证书USBkey,是提供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它的外形酷似U盘,安全性能如一面盾牌,意为U型的盾牌,所以取名为“U盾”。U盾的作用是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保护着网上银行资金安全,规避黑客、假网站、木马病毒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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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U盾存钱怎么样?
1、为了更安全地使用网上银行,您需要保护好您的U盾及密码,确保登录网上银行的电脑安全可靠,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及时下载补丁程序,不打开来路不明的程序、链接、邮件,保持良好的上网习惯,U盾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从电脑上取回。
2、国内某安全软件发现有木马病毒制作者,以U盾升级为名义骗取网民下载木马病毒或在钓鱼网站填写信息,用以盗取网民银行帐号密码等信息,诈取钱财。安全提醒广大网民,在遇到U盾升级等信息通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3、如果您使用的是二代U盾,请您认真核对显示屏中回显的交易信息,确认无误后按下“确认”按钮。
这类网络诈骗是不法分子利用网民缺乏网络安全知识,对钓鱼网站辨识能力不强的特点,冒充银行发出“U盾升级,增强网银安全”的虚假提示,诱使事主登录仿冒网上银行的钓鱼网站。一旦网民到钓鱼网站上进行操作以后,那么网银卡的证书还有密码就会在钓鱼网站的后台进行保存,不法分子会迅速地从后台进行转帐。
对U盾升级的弹窗显示的网址,可登陆电脑管家网址鉴定页面进行安全检测,而对要求下载的“U盾升级程序”,可通过电脑管家等安全软件对文件进行病毒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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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U盾存钱安全吗?
存款安全性和你开通网上银行并不矛盾。只要你把U盾随身带好,不要交给他人保管,令一方面,银行卡的密码和U盾密码不要泄密。有这三重保护,你的卡绝对安全。如果你还不放心,你还可以开通银行的手机短信息服务,农行叫“银信通”建行叫“电子帐单”。只要你的卡进出资金,在1-2分钟内计算机马上会给你发短信,让你时刻知道卡上存款的情况。
其实,只要我们正确操作,银行办理U盾存钱还是比较安全的,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一些特殊情况,此篇报道也给广大市民提了一个醒,不管我们是存钱还是投资,都必须实现了解其安全性,并且时刻堤防一些不安全因素,防止上当受骗。
2、银行违规开U盾造成储户损失,三级法院逐级加重银行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关于伊立军因自己开办网银未索要U盾,账户内资金被转移的损失责任问题: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99%的责任。伊立军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1%的责任。
案情摘要
1、2011年4月份,李某(工行盘锦分行的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伊立军的信任,授意伊立军在工商银行开立账户。
2、2011年4月26日,伊立军在工商银行开户,该账户(简称账户一)于当日被开通网银(该网银储户签名并非伊立军本人所签,而且工行称没有领取U盾的登记手续)。伊立军向该账户内共存入600万元人民币,该账户内的599.901万元存款被李某通过网银转出。
3、2011年6月28日,伊立军又在工商银行开户。该账户(简称账户二)于当日开通网银,但伊立军仅在开通网银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签了字,并未领取U盾。伊立军向该账户内共存入850万元人民币,该账户内849.946万存款被李某通过网银转出。
4、伊立军在工行开立两个账户均是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事发前,李某共计向伊立军支付“利息”310万元。
5、后李某因诈骗罪案发,伊立军诉至法院要求工商银行承担返还案涉145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审判过程
6、一审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承担两个账户存款损失总额的60%合计683.9082万元;
7、二审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承担账户一的全部损失、承担账户二存款损失的60%,合计923.8686万元;
8、最高院再审后判定工商银行承担账户一的全部损失,账户二损失的99%,合计1134.4475万元。
争议焦点
案涉存款被转走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最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伊立军与工行盘锦分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工行盘锦分行向伊立军出具的银行借记卡,即为双方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下,厘清工行盘锦分行在给伊立军办理网银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以及伊立军在开通网银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案涉损失责任划分的前提。
关于工行盘锦分行在给伊立军办理网银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工行盘锦分行于2011年4月26日为“伊立军”开通的网上银行并非伊立军本人办理,2011年6月28日工行盘锦分行注销该网上银行业务时也非依伊立军本人申请注销;工行盘锦分行于2011年6月28日虽依伊立军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但没有将U盾交付给伊立军本人。因此,工行盘锦分行在2011年4月26日及2011年6月28日办理开通及注销伊立军网上银行业务中均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
关于伊立军在开通网银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本案中,2011年4月26日伊立军在开立账户后并没有开通网银,不存在其将U盾交与他人及泄露网银密码的问题。因此,认定伊立军对于2011年4月26日开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不存在过错。但是,伊立军在2011年6月28日开户时,其同时在开通网银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该申请书上以加大号字体提示:“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凭U盾可办理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您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网银及U盾密码,切勿泄漏。”但伊立军没有注意该申请书记载的内容,没有向工行盘锦分行工作人员主动索要网银U盾,而是在开立账户和网银后又向该账户转入巨额款项,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该U盾将其该卡内的存款转走造成案涉存款损失,其在办理该次开户、存款业务中,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伊立军对2011年6月28日开户后存入款项被转走具有一定过失。
综上,本院认为,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本案中,伊立军于2011年4月26日并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不应对该日开通的网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对2011年6月28日开通的网银,伊立军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该次存款中大部分款项被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走应承担1%的责任,而工行在对储户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下,没有尽到严格内部管理的义务,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其应承担99%的责任,二审法院对该次存款损失责任的承担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实务建议
本案例为最高院公报案例,三级法院逐级加重银行责任。虽判决中有多处经不起推敲的审查和认定,但却充分反映出审判实务中法院存在普遍认识:现代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不仅具有传统的经济功能,而且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功能,在普通的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信赖度。大众的信赖也正是银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这就要求银行应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在银行与普通储户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在金融审判中,“银行处于弱势地位”的说法的确客观存在。在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金融诈骗案件犯罪时有发生的背景下,银行更应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强化内部管理,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安全放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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