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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罪
- 2、《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之(二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
2、《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之(二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要包括:
1、公民被执行人,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客观方面:客观上执行义务人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其次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后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必须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申诉,不能抗拒执行,挑战人民法院裁决权威性。
三、立案追诉标准
构成本罪的三个条件是:
(1)执行义务人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情节严重。
关于情节严重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案例解读
被害人刘某5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实际控制的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某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1一审败诉;在其自己提起上诉,二审即将判决时,刘某1私自于2017年10月11日将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子以合同价2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儿子马某、且没有实际收取房款。
201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某水泥有限公司偿还刘某5借款本金共计8541.69万元及利息;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刘某5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另刘某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期间,法院将上述判决于2018年1月送达刘某1及诉讼代理人。2018年3月13日,原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送达刘某1。
上述判决生效后,刘某1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且不如实报告财产,如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京N×××××奔驰车、海口市某小区房产,并于2018年3月26日私自从其农业银行卡中支取现金4万元支付给审计公司用于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审计。2018年7月至8月,刘某1授意并通过他人将自己名下债权指使虚假债权人陈某1以陈的名义向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债权申报2.02亿元,企图逃避合法债务,且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正常执行。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解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1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实施私自转让房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授意虚假债权人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申报破产债权等行为,意图逃避法院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律师解析
近年来,“老赖”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热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会极大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作为执行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轻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重则面临着刑事风险。
作为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付“老赖”的利器,据不完全统计,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中,被告人或其亲属能够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以求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控告执行义务人,目的并不是让其坐牢,而是以此为手段震慑“老赖”。遇到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的“老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控告不失为一种解决手段。
结尾语:
当身边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通人难免会惊慌失措。在这时,刑事律师的介入就尤为重要了。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会越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具体可参考文章:关于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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