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的宋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丈夫黄先生,不久后就打算结婚。
婚礼前,两人来到医院做了婚检,但还没等检查结果出来,两人就在次日赶着登记结婚了。婚后不久,宋女士就被告知自己确诊了艾滋病,她这才知道,丈夫在婚检时就已经被查出患有艾滋病,可他却对她隐瞒了实情,使得自己被传染。
最后,宋女士选择起诉离婚,并同时起诉了帮他们做婚检的医生。
宋女士认为,由于医生在婚检的时候,没有被告知配偶已染上艾滋病病毒,才导致自己被感染,应付一半责任。
丈夫黄先生面对妻子的指控,声称自己太想跟宋女士结婚,才隐瞒了对方;而婚检医生表示,由于身为医生,有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所以才没有将实情告知病人的配偶宋女士。
以下是网友们的热评: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规定的,医生不能告诉其他人,我们换个角度,假如你是医生,你怎么做?告诉女方?男方会拿这个法律告你,打官司肯定输,因为你触犯了法律!即使是提醒,男方记恨在心,轻则被打一顿,重则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不告诉女方?就是你们这群吃瓜群众所谓的“道德沦丧”了,害了女孩子一生!假如是你,你愿意坐牢?还是上西天?还是被人“指责”?
按照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比如艾滋病、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不用起诉离婚,按撤销婚姻起诉就可以。 起诉离婚,法院考察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起诉撤销婚姻,法院只认定是否有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有就判决撤销。婚姻被撤销的视为该婚姻自始无效。 受害人同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不告知,那艾滋病如何防控?比如这俩人离婚又和别人结婚,是不是可以无限传播?
失职的医生,婚捡结果“不实告知”,导致严重后果,必须追责!
这个女的也有责任,你说都婚检了,还等不及了,还提前登记,那个婚检出来结果,你要是要求看一下男方的结果,如果男方不给你看,就不要结婚了,既然不能坦白,那还婚检干嘛?
这个法律制定得有冲突!没道理啊!看着健康人活活感染艾滋病!这是什么道理啊!
同样是传染病,得了新冠肺炎,为什么要告诉所有密切接触的人?为什么不考虑患者的隐私权?很明显,健康权是高于隐私权的。医院和医生有责任在报告上写明:某某身体不适合结婚。民政部门看到报告就应该依法拒绝发结婚证。这样才是各尽其责,使所有的相关方都不受到伤害。
这是婚检,而且查出的是艾滋病,医生不如实填写婚检报告,告知女方,难道不是违背职业道德吗?连带起诉医生没商量。
为什么要规定替艾滋病人隐瞒病情?新冠患者如果敢隐瞒病情,都需要拘留或者坐牢的。如果当初对待艾滋病能够有一个强有力的措施,也不会导致艾滋病这样大范围的播种。隐瞒他们的病情,就可能给健康人带来威胁。做婚检的目的是什么?
艾滋病不等同于其他病,危害性太大,既然选择做婚前检查就应该享有知情权!
不管是婚检还是体检,这都是个人隐私,医生都不能告知本人之外的人。但是你们要自己问对方要检查报告啊,自己都不想看,检完了就登记,被传染了就找医生,自己对自己负责了吗?
医生有责任告知真实情况,否则,就不必婚检。 希望国家对艾滋病加大预防力度,加大检测,兔费治疗,照顾生活,但不能结婚。明知自已带毒而与人有性行为,视同故意杀人,实际上,这比杀人更可怕,后果更严重。
别的时候可以注意个人隐私,但婚检就和做手术前医生必须对病人传染病有知情权一样。都是避免传染。难道要用一个人的人生去遮掩另一个人的隐私?出法律的人们真的应该好好考量一下再出台法律。
婚检的目的是什么?医生的责任是什么?艾滋病是传染性疾病否?医生和丈夫必须承担刻意隐瞒传染性疾病的法律责任。判决完毕!
检查出来艾滋病国家不给登记吗?这个病既然治不好,我是不是可以认为以后这病的数量只会越来越多,无限繁殖?不管以后是什么原因,医生告不告之,为了安全起见,婚检结果必须要对方拉出来,不给看拒绝结婚,真的想想就恐怖。
首先,婚检部门不同于普通的医疗单位,它就是为了检查出婚姻双方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是否有隐藏疾病,尽量规避婚姻上的风险,做到早知道 早治疗。婚检部门对于检查结果不告知女方,已经失去了婚检的意义,虽然保护个人隐私,但婚检部门应该给女方出具一份不建议结婚的通知,至于最后男女双方能否结婚,自行决定才合理。
既然检出了有传染性的疾病,却隐瞒对方,医生也不告知,那婚检的目的还有意义吗。
如果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赔偿损失。
隐私权只能针对其他人,自己的妻子有知情权。还有就是这个男的也是神奇自己有病不告诉妻子,可以告这个男的不。
这两位在婚检第二天结果报告还没出来就急急忙忙登记结婚了,明显是男方故意隐瞒病情,应追究故意传播艾茲病的刑事责任,而医生则应该向防疫部门报告,应负玩忽职守的责任。
想起若干年前亲爱的高中同学键,说了个她从医遇到的例子。有位女性,婚检,也是检测出艾滋病,医生建议她告知未婚夫,她担心被抛弃,选择了隐瞒!而作为医生的她又必须保护病人隐私,不能直接告知对方未婚夫!可以肯定,最终一定两个人都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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