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来自四川雅安,今年我带来的其中一条建议是——「关于修改纳税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建议」
以下建议正文: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行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协助赡养之义务。另外,《民法典》中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亦是我国立法的本意。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从上面情况分析来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赡养老人”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该规定没有包含配偶父母,这有悖于第一章第三条中“公平合理”原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二)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由于兄弟姐妹家庭条件有差异,经济水平不一,为更好地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被赡养权利,删除“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这将有利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为此建议,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七章“赡养老人”第二十二条进行修改。
建议一:删除第二十二条(二)的“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建议二:第二十二条增加:“夫妻双方在可扣除额度内,可以选择另一方全额或部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正文
代表建议夫妻可选另一方扣赡养老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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