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年逾五旬的被告大洪与原告阿玲系亲兄妹,2012年6月,他们的父亲病故。老父去世时,其名下留有楼房2套(共值59万元)、轿车1辆(价值2万元)属于遗产,由哥哥大洪独占。
去年7月10日,妹妹阿玲诉至法院,要求按份继承遗产。她主张,其父逝后哥哥支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共110400元。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至2013年老父的伤残金共计10230元已领取。被告主张其未领取该款,此款仍在老父银行卡中。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领取的抚恤金用于父亲丧事、轿车保养、交了2年的养老保险金,共花费81496元。
原告仅认可丧葬费等共9345元,对被告在老父逝后为车辆交纳的保险金、燃油费、修理费不予认可;对被告为自己交纳的社保金不予认可。
被告对原告主张老父生前借其6万元的说法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
被告主张其父一栋楼房系借其前妻15万元购得,原告否认该债务的存在。被告提供了其与前妻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主张,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主张原告未尽扶养义务,原告不应分得遗产,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主张其系下岗失业人员,抚恤金是其惟一生活来源,原告系退休职工,不存在生活困难,不应分割抚恤金。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告主张原告对老父未尽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系失业人员生活困难,但其有劳动能力,被告以此为由多分遗产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法院酌定被继承人的房、车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遗产分割款25万元。抚恤金不是遗产,在扣除必要支出外,应依照与被继承人的密切程度合理分配,被告分得6万元,向原告支付抚恤金4万元。对伤残金10230元,待下落明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亡父欠原告6万元债务,故不应从遗产中先行清偿该债务。 (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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