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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洋保险金泰人生,太平洋保险分红型产品怎么样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资保险产品理财,而分红保险往往成为老百姓的首选。现在,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了各具特色的分红产品,太平洋保险也相关分红型产品,那么太平洋保险分红型产品怎么样呢?
太平洋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总经理助理马东坡说,太平洋保险保障型分红险是一种以保障为主、兼顾分红的保险产品。“分红只是附加功能,不应过分看重,投资者更应关注生存金返还和偿还本金等功能。”太平洋保险公司通常为投保人设立两个账户:一个保额账户和一个红利账户。
其中保额账户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固定,按生存金返还,可两年一次或一年一次提走,如果留存保险公司一般按至少3%复利滚存。而红利账户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不固定,要看保险产品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水平,而且一款产品所有投保人中谁的保险单贡献度大,谁得到的红利多,比如职业类别、缴费年限、年龄,甚至性别都有影响,“越年轻、健康、风险低的人分红越多。”
太平洋保险建议,保障型分红险的缴费期间有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工薪阶层投保时选择高保额,尽量长期付款,锁定成本,比较实惠。保险公司追求盈利,产品更新快,随着投保人年龄增长和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上升,固定保额所需的保费肯定水涨船高。
保险同时提醒,投保人购买保障型分红险要注意投资比例配置,可以拿出年收入的30%至40%投保。同时,“保险资金尽量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影响正常开支,若急用钱违约的话会吃亏。”
太平洋保险金泰人生(分红型产品)怎么样?
太平洋保险金泰人生(分红型产品)属于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只保重大疾病,计35种。
该产品和新华保险的产品一样,属于会长大的保险。该产品可自由选择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按届时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领取时间可长可短。该产品重大疾病赔付后,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年年参与保额分红,充分体现人性的关爱。
2、购买意外险后,男子职业由农夫变司机: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四川广元人张女士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广元支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以及“综合意外伤害保障”的附加险。附加险保险金额为5.3万元,被保险人为其丈夫吴先生。
购买保险时,吴先生的职业(工种)为农夫。一年后,吴先生取得“B2”驾照。2019年10月,吴先生驾驶货车时遇车祸身亡。
因购买了附加险,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吴先生变更了职业(工种)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吴先生的职业属于拒保范围为由而拒绝赔偿。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索赔5.3万元。7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图据东方IC
家属起诉:
买了意外险 车祸身亡却遭拒赔
2010年9月23日,张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吴先生在太平洋保险广元支公司购买了险种为“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及附加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保障88”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张女士,被保险人吴先生的职业(工种)为农夫。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张女士购买的险种名称及款式分别为:保险期限自2010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以一类职业为标准交保险费88元,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医疗(适用《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3000.00元,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适用《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50000.00元。
同一天,张女士与吴先生在保险公司出示的《自动续保特约》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凭证的,上述保险合同将自上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一年;出现因被保险人健康、职业变化等因素,经保险人审核属于不承保的,本自动续保特约解除,保险人不再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若被保险人因健康、职业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投保人应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以前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未作书面告知的,由投保人承担未如实告知的相应法律后果。
之后,张女士一直在依约续保。
2019年8月2日12时30分许,吴先生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广元市中子镇向朝天城区方向行驶时,因避让一辆正在掉头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翻车于道路左侧的沟底,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公司向张女士赔偿了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险金,但未对附加险赔偿。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索赔5.3万元。
法院判决: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应告知 驳回起诉
张女士一直在续保,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意外伤害险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吴先生的职业发生变化后,作为投保人的张女士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约定通知保险公司,且被保险人吴先生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拒保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载明的义务。
张女士为被保险人吴先生购买“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保障88”保险时,填写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中载明吴先生的职业(工种)为农夫,张女士亦是按照该类职业缴纳保费。该险种对应的《职业分类表》中“营业用货车司机、随车工人(4吨及4吨以上)”为拒保范围。
同时,张女士签字确认的《自动续保特约》中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因健康、职业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投保人应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以前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未作书面告知的,由投保人承担未如实告知的相应法律后果”。
而张女士投保后,被保险人吴先生的职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职业变化的情况,但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
法院认为,另据“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保障88” 适用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于法有据。
近日,法院作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朱艳红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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