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之恶:轮奸并拍视频勒索
2023年3月初,山东济宁一位11岁女孩的母亲报警,称其儿女被两名分别为13岁和14岁的男子诱骗,遭受暴力殴打之后被强奸。警方迅速介入立案。3月14日,警方判决称,其中一名14岁的施害者被判刑,但另一名施害者因为不满14岁被释放,据称,被放的这个13岁男孩子却是此次事件的主导者。
据新闻报道,这两名少年强奸犯是精心设计实施犯罪的。案发当天,2名男孩以女孩有朋友在其中一个人的家中为由,骗女孩前往。女孩到达后才发现是骗局,但2名男孩立即锁死房门,并通过殴打、脚踹等方式逼迫女孩就范,最后采取强行按手的方式轮奸了女孩。同时,两个男孩还拍摄了视频,要挟女孩不许告诉父母。女孩母亲事发后尝试联系女孩,但接不通视频电话。直到第三天,这位母亲收到女儿回信,让她转一些钱,自己要染发。其母亲根据理发店信息找到女儿。回家之后,在母亲反复询问劝说下,女孩才敢告诉母亲事发经过。
宣判之后,女孩母亲大喊不公,警察们也非常气愤,却无力地表示:我们也没有办法,这是法律规定的。
网友对此也大为不满,有人质疑道:“被侵犯的女孩就不是未成年人了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罪犯,不保护受害者。”更有人愤怒地说:“让小女孩拿刀去切了呗,反正没责任!”
◆恃未成年人身份作恶无忌
网友的愤怒并非没有道理。有些少年就是依持自己未成年不负法律责任而大胆作恶。
2019年10月,辽宁大连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的少年强奸杀人案。
10月20日,13岁的男孩蔡某某,将同一小区的10岁女孩骗到自己家中想要强奸,他采用剧烈殴打的方式逼迫女孩就范,但没有得逞,遂砍下7刀将女孩残忍杀害,并将尸体移到门外的灌木丛中,直到警方调查时,还没有清洗路上的血迹。事发后,蔡某某还考虑到自己的指纹不能被警方发现。更为骇人听闻的是,在杀人之后,蔡某某还照常上课,并与同学讨论杀人案件。在警察搜查办案的同时,蔡某某在自己家拍摄了一段视频发到群里,后来被锁定成嫌疑人。当警察调查蔡某某时,他平静地质问警察:“他们警察办案,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人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当警方破案之后,蔡某某更是嚣张地说:我是未成年人,他们不能拿我怎么样!
2020年8月10日,法院最终判决,蔡某某因为不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判决其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但是,蔡某某父母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此后,蔡某某父母因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并拍卖其名下的一套房屋。
此案发生后,网友强烈质疑,蔡某某父母在这个恶性案件中的态度。一是在蔡某某作案时父母是否在家,作案后满屋的血迹不可能没看到,为何装作不知道;二是法院判决后,蔡某某父母不仅从未向女孩父母道歉,更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因此有网友愤然骂道:一家人都坏透了!
联系到李天一轮奸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剧烈作恶的孩子背后,总有不善的父母。2013年,17岁的李天一等5人酒后轮奸一名服务员,案发后,李天一父母自恃身份特殊、资源广泛,一会儿指使李天一称醉酒不知道事发经过,一会儿篡改身份证称李天一未满14岁,一会儿称服务员收过费是卖淫,妄图减轻罪责。在该案开庭审理时,其他4名被告都作有罪辩护,只有李天一一人始终做无罪辩护。最终,在铁的事实面前,李天一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这个案件的背后,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之恶与其父母有着明显关联。
◆少年强奸案数量惊人
一般来说,涉及少年的案件,因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大多不公开审理,因此,外界对少年强奸案的总体数量并不知情。但笔者在网上检索到,这类案件其实数量相当惊人。
有人统计过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统计时间为2005年至2008年5月,3年时间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37种,性犯罪数量居偷窃等案件之后第五位,达到45件,其中涉及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45人。
另据有人统计,2018年至2020年,苏州虎丘区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43件,其中涉及性犯罪的有12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有9件,涉及少年性犯罪比例高达75%。
这其中,有组织的轮奸案尤其令人担忧。
海淀区的案件中,有某中学初三4名男生的轮奸案。涉事人年龄均在14岁至16岁之间,他们得知同校一名12岁女生与其他男生有过关系,便以公开二人关系相威胁,多次将该女生挟持至该校一废旧厕所内进行强奸。最终,4人均以强奸罪判处六年至一年有期徒刑。
这些案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犯罪。处于"三失"状态的未成年人、无疑犯罪概率会更高,占海淀区统计的未成年性犯罪总人数的58%。海淀区的案件中,有5名马姓的兰州市某镇人员,同在北京一餐馆当服务员。2007年7、8月间,该5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先后10余次对该餐馆附近的3名未成年女性强行猥亵或强奸,其中一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被劳教,其他4人分别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定罪判刑。
借助互联网犯罪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情况。苏州虎丘区的案例中,外地人梁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苏州12岁受害女孩李某。刚开始,梁某骗李某自己是女孩子,让她发隐私照片,随后再加微信,再告知对方自己是男孩子,想与其谈恋爱,此后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隐私部位照片或视频,被害人拒绝后,又恐吓对方继续提供。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因其系未成年人,自愿如实供述了罪行,故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结论:如何惩治未成年人性犯罪
性犯罪对女性的伤害会影响一生,因此,除了预防外,对已经发生的性犯罪者,尤其针对未成年女孩的性犯罪,必须严惩。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不予惩罚。近年来,针对这一规定,已引发过大量争论。
争论最集中的一个焦点是:现在的孩子早熟,无论是体力和智力,都已达到成年人水平。两年前,曾发生过一个12岁小学男生将一个21岁女性拖到草丛进行猥亵并企图强奸的案件。该男生先是夺走女性报警的手机继续猥亵,女性大叫引来路人才匆忙逃离。事发后,警方调查到,此男生此前已有多起类似行为,其父母不愿管他,导致他越发猖狂。然而,因其未满14周岁,警方只能对其进行教育,无法做任何处罚。
在体力、智力甚至心理都超过成年人后,甚至依恃未成人身份实施性犯罪却依然能逍遥法外,这样的事件一再发生,法律能做些什么?如果法律无能为力,那么,有网友建议的“让小女孩拿刀去切了呗反正没责任!”完全可能成为现实。
这样“保护未成年罪犯不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法律,亟需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思考:
一、降低保护年龄。既然能够实施犯罪尤其是性犯罪,其行为本身表明罪犯已经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年龄不应成为保护犯罪的工具。
二、结合罪犯现实条件判罪。陪审团中如果大多数人认为该罪犯的综合年龄(体力、智力)达到承担罪责条件,则应承担罪责。
三、加大监护人惩治力度。从大部分情况看,少年性犯罪之所以出现,与其监护人存在一定关系。监护人失察、纵容在先,则应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否则,对受害者的保护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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