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如今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因为饲养动物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很多都牵涉动物伤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饲养人无过错也要担责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和晓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说,主要包括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侵权责任的规责原则来看,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为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因而,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有过错更应担责
在饲养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比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会面临更严格的归责。
潘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所说的“管理规定”,是国家层面以及各地对于养犬的相关规定,比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前面已经说过,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饲养人没有过错也应担责。
而在饲养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比如“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就会面临更严格的归责。
比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也仅仅是“可以减轻责任”。
特殊情况可能被追究刑责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被咬死亡的,可能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责。
李晓茂:一般来说,对于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比如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被咬死亡的,可能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责。
因为这类烈性犬攻击性非常强,也是法律明确禁止饲养的。饲养人如果擅自饲养,又没有妥善管理,导致烈性犬咬人致死,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和固定喂养人需要担责
现实中还存在一些人会固定喂养流浪猫狗等动物的情况,这样的动物咬人致伤,长期、固定喂养的人也有被判担责的案例发生。
潘轶:既然饲养了宠物,就应该对宠物、对他人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比如不能随意遗弃宠物。
《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发生过逃逸的宠物咬伤人,原饲养人被追究赔偿责任的案例。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动物咬伤的人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即举证咬人的动物是被饲养人遗弃的,或者是从原饲养人处逃逸的。
此外,现实中还存在一些人会固定喂养流浪猫狗等动物的情况,这样的动物咬人致伤,长期、固定喂养的人也有被判担责的案例发生。
当然,固定喂养人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是否应当担责,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还有一定争议。
但是实践中的确存在这样的观点,即长期、固定喂养流浪动物的人,已经与该流浪动物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也就随之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固定喂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样的真实案例在各地都有发生。
流浪小狗伤人 原饲养人担责
据《法治日报》报道,家住北京的杜阿姨养了一只泰迪犬球球,2020年冬天,球球不慎走失,杜阿姨找遍了附近的公园无果。没想到,2021年4月,球球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
隔壁小区的苏女士称,杜阿姨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其赔偿医药费。通过指认,杜阿姨根据花色和大小认出这只脏兮兮的小狗确实是自己家的球球。原来,球球走丢后就一直在外面流浪,这段时间就待在隔壁小区,靠着小区里好心人投喂的食物生活,晚上睡在绿化带下面。杜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苏女士将杜阿姨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杜阿姨称,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球球的主人了,球球在外面咬伤别人与其无关,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杜阿姨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拴狗绳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
法院审理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杜阿姨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了原告苏女士,因此,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阿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原告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本案中,杜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被咬伤,且杜阿姨一直是该犬的所有权人。因此,杜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狗链狗笼等安全措施,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
一旦遗弃、逃逸动物在外发生伤人事件,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整理 |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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