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电 (唐佳)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实际上,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早在2007年,国内就施行了企业破产法,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2020年,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使得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中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都有了具体的案例支撑。”在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看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已实现全方位启动。
那么,个人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是否意味着个人申请破产后可以不用还债?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公开文书显示,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近500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个人破产清算意味着债务人要拿出几乎所有的财产并全部用于偿还债务。”陈夏红介绍,债务人交出的财产由管理人归集、变现,再向债权人按照“同等顺位、同等比例”的原则分配,分配完毕后设定一定的监督期限。监督期限届满后,给予债务人免责救济,未偿还债务由此合法免除,不再偿还。
对于个人破产重整,陈夏红解释称,即针对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提供的另一种救济,也就是说债务人不需要交出现有财产,但债务人需要取得债权人支持,在重整计划中约定未来较长期限内,将一定比例的固定收入按月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完毕后,未偿还债务合法免除,不再偿还。
就《条例》是否会影响债权人利益问题,陈夏红坦言:“不管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必然都会影响债权人权益。”
在陈夏红看来,个人破产重整因为有债务人未来收入做支撑,债权人的清偿率会更高,但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破产清算清偿率较低,但可以快速把债权人债务人从债务的枷锁中解脱。
“每一笔商业交易都面临着失败的风险,破产制度恰恰为交易的失败提供稳定预期。良好的破产制度,既会在个案中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快速清理,在商业层面也会促使债权人在交易时更加理性地采取合理措施对冲风险。”陈夏红说。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针对不少网友担心的如何判定债务人“诚实但不幸”,以及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的温床等问题,陈夏红表示,从法律技术层面,除了需要在事前要求债务人诚信破产,要求债务人接受必要的咨询与辅导,让债务人了解破产的限制和后果,知晓欺诈性破产可能会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事后监督和制裁措施,让滥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付出代价,确保债务人不通过各种欺骗性手段获得免责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技术条件下,限制债务人转移资产、隐匿财产或者实施欺诈性破产已经具备基本手段。但除了信息科技手段外,更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和适当的执法强度。”陈夏红强调。
在陈夏红看来,深圳个人破产清算裁定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进程中的的一小步,却是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建设中的一大步。
在清算、重整或和解三种程序都激活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逐渐常态化实施。陈夏红希望国家未来能结合深圳经验,及早推进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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