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军、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简某某、周某辉、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网络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琪琪泡脚店
2020年3月23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周某军和被告人吴某某合谋在琪琪泡脚店组织他人卖淫,由周某军占股三分之二并具体经营,吴某某占股三分之一,二人按占股比例分赃。
周某军事先与卖淫女谈妥卖淫服务方式及价格和抽成比例、先后组织、招募、管理了王某、薛某、朱某、小某、小某(真实身份尚未查实)等卖淫女卖淫次数1593次以上,卖淫非法所得296757元以上。
8月10日至8月15日周某军单独组织王某、薛某、朱某、小某等人卖淫次数达120次以上,卖淫非法所得13039元以上。期间,被告人简某某负责店内的主要管理,与招嫖人员接洽、安排卖淫女卖淫、收取嫖资、与卖淫女结算等具体事务。
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周某军等人组织他人卖淫,接受周某军、简某某等人雇请,为其运送3名以上卖淫女前往指定地点卖淫。
2、金溪县商贸城XX号店铺(原XX电子商务)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军租好金溪县商贸城店铺用于组织他人卖淫。2020年10月1日至11月6日,周某军先后组织、招募、管理了王某、薛某、朱某、陈某(未成年)、小某、小某等人卖淫次数达381次以上,卖淫所得82840元以上。
期间,被告人简某某负责店内的主要管理,与招嫖人员接洽、安排卖淫女卖淫、安排杨某某、周某辉接送卖淫女卖淫、收取嫖资、与卖淫女结算等具体事务。
被告人杨某某、周某辉明知周某军等人组织他人卖淫,接受周某军、简某某等人雇请,为其运送3名以上卖淫女前往指定地点卖淫。
本院认为,周某军、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简某某、杨某某、周某辉明知周某军组织卖淫而提供运送人员、管账等协助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