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残忍了,广东东莞一男子持刀行凶,致三人死亡!男子持刀伤人致 3 人死亡2月13日,广东东莞某电子厂门口,一人持刀行凶致三名男子死亡,随后行凶男子被警方控制网传视频显示,在一家工厂门口,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疑似正在持刀伤人,有男子受伤倒地,另有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拿起身旁的桌椅等工具试图与伤人男子搏斗。
另一段视频显示,在同一地点,3名男子倒在血泊中,上述的白衣女子蹲在一旁。此后,伤人男子被身穿警服的工作人员制服。
13日晚,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发布通报:因个人积怨导致的持刀伤人案。
殷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殷某某连续持刀刺杀致三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由于犯罪后果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殷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其个人合法财产范进行赔偿《刑法》第234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刑法》36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殷某行凶的原因,网传是其不满曾某作为主管的工作安排,产生矛盾也有传闻殷某加害的是劳务中介。
具体情况,还需等待警方调查,切勿信谣传谣。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收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关注法姥姥平台,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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