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事说法:离婚夫妻一方恶意争夺抚养权,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共同育有孩子的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一直是一个纠纷问题,对于年幼的孩子,法院一般是会从夫妻双方的综合条件考虑,从孩子利益出发,将抚养权给予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但抚养权的纠纷并没有因此打住,出现了一些恶意争夺抚养权的情况,比如未被判予抚养权的一方强行留住孩子的情况,而年幼难以明辨是非的孩子很容易被影响想法,从而改变想法那怎么才算恶意争夺抚养权,恶意争夺抚养权又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以案说法: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在孩子未满8岁时,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正式离婚双方感情不合,但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而在离婚前两人分居时,张某便自作主张带着儿子单独生活,更是阻碍女方想要见孩子。
但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虽然张某经济条件更好,经营着生意,但女方作为教师,工作稳定,并且相比于男方更适合,也具有更多的精力抚养孩子,因此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了李某但在法院结果判决下来后,张某却并没有让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反而强行将孩子带在身边生活,孩子也习惯了在父亲身边生活,加上年纪小本身心智不成熟,便答应了跟着父亲生活。
于是在两个月后,孩子年满8周岁时,张某便带着孩子去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在这个过程中,孩子的意愿也是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
要知道法律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判抚养权上,是首先遵循孩子本身的真实意愿,再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依法处理的在这当中,年满8周岁孩子的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划分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那孩子都表示了自己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想法,从而变更抚养权为张某吗?在合理情形下,父母确实是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但这个案例的特殊点在于,张某这种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下,是具有恶意争夺抚养权的故意性的。
在一审中,法院确实因为是考虑到孩子自愿表示要和父亲共同生活,以及张某确实符合抚养条件,因此对其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但作为孩子母亲却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诉讼,而二审选择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旧将抚养权判予母亲李某,而影响判决结果的,也是“真实意愿”这个重点。
孩子所说的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看似是真实意愿的一种表示,但实则却是受到干扰的,在提出该诉讼前,父亲张某曾做出两个举动,一是阻碍母子见面培养感情,二是不履行法院判决结果,将原本抚养权为母亲的孩子跟自己生活,以至于母亲无法和孩子培养感情。
而在此之前,孩子未满8周岁,年龄幼小,本就是处于心智不成熟的阶段,张某与孩子长期生活,很容易影响到孩子的想法,而这种干扰下所做出的决定,实则是对母亲李某很大的不公平回归到真实意愿四个字的本身,这是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到外界或者第三人干扰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尽管孩子言语上是自愿说出,没有受到胁迫,但这个意思的表示实际上还是受到了第三方人的干扰并且虽然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思很重要,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也同样重要,对于这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结果,使用藏匿、抢夺等手段,来恶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不单单是道德上的缺失,更面临着法律责任。
首先便是拒不履行法律生效的判决结果,在我国《刑法》当中有这么一项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便是说的行为人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便会构成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更是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其次便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也是需要遵循该原则的,这也是为人处世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张某的行为不仅违法,更是没有为孩子起到模范作用,是极其不可取的一种行为。
律师说法:我们知道年幼的孩子就像一张干净的白纸,他呈现出什么样的色彩,同样靠的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构成这幅画的笔墨很多父母在争夺抚养权时,其实只是从自己利益出发,而非真的为孩子好,自己以为的爱却带给孩子数不清的伤害。
父母爱子之情我们能理解,但以爱之名行不法之事,却是绝不能允许的,这些恐吓、藏匿、暴力手段强行留下孩子的行为,不会获得抚养权,更会致使失去抚养权以及夫妻一方恶意“说坏话”,影响孩子对离婚父母看法的,也是不利于孩子的良好身心健康成长。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改变,子女依旧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之间的血缘是无法割舍的,也希望所有夫妻都明白这个道理(《以案说法:离婚夫妻一方恶意争夺抚养权,有什么法律后果?》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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