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存在即合理”不等于“存在即合法”!三论“自物典当”不合法行为,比较受关注,让咱们一起看看吧!
最近一段时间,有一些“砖家”、自媒体、从业者张狂为轿车融资租借回租“自物典当”的行为洗白。之前写了两篇文章从法令视点分析了“自物典当”归于不合法行为,今天咱们从逻辑视点分析一下“自物典当”归于不合法行为。
之前两篇关于“自物典当”的文章得到了许多读者的支撑和必定,可是也有一些读者留言提出对立定见,其间数量最多的一个观念便是“存在即合理”。
老黄这儿相对那些抱着“存在即合理”观念看待“自物典当”的读者说一句:“存在即合理”不等于“存在即合法”,千万不能偷换概念。
首要,“存在即合理”指的是对于一些存在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可是所谓“合理”存在的现象不等于便是合法的现象。例如,贩毒、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尽管从不合法利益大、社会有需求等方面可以得出“存在即合理”的定论,可是不能偷换概念以为这些是合法的行为。这些不合法存在的现象更多的是由于一小部分人为了利益而构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由于有这些为了利益而不吝破坏法令的人,才有了“存在即可合理”的现象,可是“合理”不等于合法。由于所谓的“合理”更多的是从犯罪分子视点考虑问题,而不是从社会和法令视点考虑问题。
其次,一些读者留言还说到,融资租借公司在展开回租事务过程中对于“自物典当”有必要的需求,所以以为应该对“自物典当”行为进行宽恕对待。这个观念就愈加片面了,不能由于社会有需求就以为可以做不合法行为。
莫非由于贫民需要钱就可以抢银行那?
莫非由于独身有需求就可以卖淫嫖娼吗?
莫非由于吸毒分子有需求就可以贩毒吗?
莫非由于有独身男人有娶妻需求就可以贩卖妇女吗?
莫非由于不孕不育者有需求就可以贩卖儿童吗?
莫非由于融资租借公司有需求就可以不合法“自物典当”吗?
这种观念完全是舍本求末的主意,是否合法才应该是考虑一个行为的条件。只要在合法的条件下,社会需求才应该被鼓舞和支撑。不合法条件下的需求都是不合法需求,应该遭到法令的制裁和打击。
融资租借公司从本身视点考虑,以为“自物典当”是融资租借公司需求的行为,可是“自物典当”行为违反了法令法规、破坏了国家监管次序、影响了职业健康发展、损害了顾客合法权益,所以从社会逻辑视点看,“自物典当”依然是应该被打击和抵抗的行为,也更应该支撑国家法令制裁和打击“自物典当”不合法行为。
自物典当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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