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离婚期间男方故意抢夺藏匿孩子,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一般而言,对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能有以下几种心态:1、我更爱孩子;(注:有时人心里的“爱”和行动上的“爱”是不一致的)2、我担心对方养不好;(注:大多这种担心都是多余的,即便自己抚养也不见得孩子将来能成长为自己希望的样子)。
3、我想多分财产;(注:孩子的抚养权确实对财产分割有较大影响,但也必须“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行)4、我父母想要孩子;(注:当今社会“宝父母”的人实在太多了,该听父母的他听,有时不该听的他也听,你无法钻进他脑子里去改变他的思维)
5、上述心态随意的组合其实,在离婚诉讼中了解对方的心态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你要知道自己该做什么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应及时起诉如果不作为,孩子在对方那里时间久了,再起诉时获得小孩抚养权的风险就会加大就目前上海法院的办案经验,离婚时如果一方为争取小孩的抚养权而抢孩子,在将来法院判决时不会成为对方的加分项。
因为,男方抢孩子本身,不仅伤害到了你抚养孩子的权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言,也构成重大伤害为此,你可以固定保存对方把“故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争取在离婚诉讼中把孩子的抚养权争取回来附一上海法院案例,供你参考:
一方抢走并藏匿孩子 · 改判另一方抚养阿旺和妻子小丹在儿子出生一年后因矛盾开始了分居生活自此儿子一直由小丹照顾在儿子快2岁时,阿旺未经小丹同意突然将儿子抱走自此,小丹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孩子2012年7月小丹向法院起诉。
鉴于当时孩子还未满2周岁,法院判决小丹和阿旺离婚,儿子由小丹抚养然而,阿旺没有履行判决,而是将儿子抱回福建老家,交由自己的父母养育直到2018年孩子8岁,小丹在福建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学校,阿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由其本人抚养。
一审中8岁的孩子向法院表达了其想和父亲阿旺一起生活的想法,但一审法院认为阿旺在未经小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儿子带走,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将孩子主动交付给小丹,致使孩子长期脱离母亲的关爱,又考虑到孩子现在的生活学习情况,遂判决孩子由两人轮流抚养,每年寒暑假由小丹照顾。
小丹和阿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上海一中院查明阿旺2012年将儿子抱走后,一直由其父母照顾,阿旺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没有与儿子共同生活且在2017年孩子到入学年龄后,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直至2018年才更换本名。
在儿子换回本名后,小丹很快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小学,阿旺随后便向学校请假,孩子也再未去学校就读且阿旺拒绝了上海一中院提出将儿子带至法院了解情况的要求上海一中院认为阿旺擅自抱走年幼的孩子,导致孩子从小失去母爱,对小丹和孩子都造成了严重伤害。
之后阿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等种种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母亲找到孩子阿旺只有在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且小丹确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或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
现阿旺前提基础违法,上诉请求不成立,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旺的诉请。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