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将渠道服务费据为己有如何定性,或许许多小伙伴还不知道,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事例】
甲为某国有商业银行A区支行(以下称A支行)副行长,分担经过借用A支行渠道进行资金流通的相关事务。乙和丙别离为与A支行有协作关系的B公司和C公司的负责人。2017年头,A支行别离与B公司、C公司签定协作合同并清晰约好,B、C公司每年应当将不低于借用A支行渠道进行资金流通总额的5‰作为服务费支交给A支行,每年结算两次。为了与A支行树立长时间协作关系,经与甲事前协商,乙将B公司年资金流通总额的4‰转入A支行的单位账户,将剩下的1‰提现交给甲;丙除将C公司年资金流通总额的4‰转入A支行的单位账野外,还将年资金流通总额的2‰提现交给甲。一起,甲还指派乙、丙经过假造B、C公司账目以及修正体系数据等方法,使其上交的服务费契合合同约好份额。到2020年案发,甲别离承受乙和丙给予的现金合计190万元、240万元。
【不合定见】
本案中,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甲的行为构成贪婪罪。因为A支行与B、C公司现已签定协作合同,并清晰B、C公司以不低于年资金流通总额的5‰作为服务费交给A支行。而乙、丙经与甲事前协商,将本应交给A支行的部分服务费直接以现金方法交给甲。而甲实践上是将A支行的资金不合法占为己有,并授意乙、丙假造账目、修正数据,到达掩盖违法行为的意图,构成贪婪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甲的行为构成贪婪罪和受贿罪。根据合同,B、C两公司至少应将各自公司年资金流通总额的5‰交于A支行。所以,甲所获取的B、C两公司向A支行上交年资金流通总额5‰的差额部分应确以为贪婪数额,构成贪婪罪;至于丙将超出合同约好份额的1‰送给甲,实为寻求甲给予更多照顾,应当确认甲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乙、丙之所以将各自公司年资金流通总额相应份额部分送给甲,首要意图是为了得到甲的长时间照顾。现实上,甲在合同签定、服务费率确认、结算功率等方面均给予了B、C公司较大便当,故甲与乙、丙之间归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对甲的行为应当确以为受贿罪。
【剖析定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贪婪罪和受贿罪在行为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一般较易差异。就本案而言,甲作为A支行副行长,使用其分担渠道事务的职务便当,对B、C公司在进行合同签定、服务费率确认等方面供给便当,并收受乙、丙资产,应当确以为受贿罪。本案中,需要清晰以下三个问题。
一、乙、丙提现送给甲的钱款不归于公共资产
贪婪罪差异于受贿罪的显著特点之一,是违法目标有必要为公共资产。所谓公共资产,首要是指处于国有单位以及受国有单位托付的人员和组织所办理、操控下的资产。本案中,乙、丙根据合同约好,向A支行单位账户转入4‰的服务费明显契合国有单位办理、操控下的资产特征,归于公共资产。而对于提现交给甲的款物,因为从头到尾并未进入国有单位办理、操控之下,难以确以为公共资产。需要留意的是,日常日子中,部分担理服务目标往往也会向公职人员个人上缴相关办理费用,但要着重的是,其上缴的目标是国家机关,而非公职人员个人,只不过是经过公职人员交给国家机关。即一旦交给公职人员,则表明该费用现已处于国有单位的办理、操控之下。本案中,乙、丙将现金交交给甲,无论是从事前协商内容仍是付出方法改变,均清晰显现钱是送给甲个人,而非经过甲交给A支行。
二、甲指派乙、丙经过假造账目、修正体系数据等方法,使其上交的服务费契合合同约好份额的行为不归于贪婪罪中的虚伪平账行为
虚伪平账是贪婪违法中常见的手法之一,即经过完成外表账目相符而到达掩盖侵吞公款的意图。本案中,为了使B、C公司上交的服务费份额契合合同约好,甲授意乙、丙修正两公司的账目及体系数据。这一行为尽管也是起粉饰作用,但其与虚伪平账具有本质差异。即甲既未修正A支行的账目,更无权修正银行后台数据。相反,相关服务欠费差额很容易经过核对后台数据而被发现。所以,甲的授意行为仅为了使欠费现实晚一点发现或许寄希望于核对不细心而不被发现,然后更好掩盖自己权钱交易的行为。
三、A支行的实践丢失应当经过民事途径予以追回
本案中,根据后期核对,即使以最低费率5‰核算,B、C两公司向A支行合计少交服务费310万元。部分观念以为,该案若确以为贪婪罪,则可以直接向甲追缴并退还给A支行。但若确以为受贿罪,则A支行难以向甲追回丢失。最大极限的追赃挽损既是衡量案子质量凹凸的重要目标,一起也关乎办案作用。可是,对如何拯救A支行的丢失不该限制在本案之中考虑。现实上,A支行与B、C公司签有协作合同。作为相等民事主体,A支行根据合同条款,在有充沛依据证明本身利益受损,且B、C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B、C公司履行合同责任,乃至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甲收受的430万元贿赂款则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胡波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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