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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字节入股是什么意思
- 2、“入股”后,职工的权益何去何从?
1、字节入股是什么意思
字节投资是指字节跳动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然后以非劳动形式投资获得公司股东权。股份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新股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股份企业在股份经营前有债务的,新股企业有责任偿还债务。
入股注意事项1、个人或企业需要在入股前对入股企业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优势,然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确定是否值得入股;
2、个人或企业在入股前需要了解入股和退股的机制,才能充分利益最大化,有效规避风险,减少矛盾和纠纷;
3、个人或企业需要认真制定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可获得的股份数量,所有数据必须清晰,不能含糊不清。
2、“入股”后,职工的权益何去何从?
内部职工股,是指公司向其员工发行的股票,也称“员工保留股股票”,常常在一些转制企业或是创业型企业内能够见到。用人单位在发行这类股票时,目的在于将员工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然而,许多用人单位打着“职工股”的名义,按比例克扣职工股金或强制让职工参股,这些都侵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
1
成为“入职股东”却遭扣款欠保
随着万众创新的热潮,许多年轻人都投身于创业型企业中,想要做出属于自己的一番事业。然而,在这之中早已处处充满陷阱,去年刚毕业的小王正是掉进陷阱中的一名职场新人。小王是去年毕业于高校计算机专业的一名本科毕业生。因为学历的原因,他收到不少企业递来的橄榄枝,他的许多同学一毕业就进到这些企业中,从事程序开发等相关工作,但他却没有选择这么做,“一来,我不想以后还和这群已经同窗四年的同学在一起工作;二来,不都在说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嘛,我也想借这个热潮,试试自己的实力,看看能否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怀揣着这个想法的小王拒绝了诸多知名企业的offer,经朋友介绍选择了一家正在筹备中的互联网企业。
进了新公司后,老板事先和他约定,因为公司正在起步阶段,因此公司内部的网络架构以及未来的电子信息部门全权由他负责。同时,老板还告诉他,因为公司所从事的互联网产品在市场内将会占有很大的份额,在不久的将来公司上市的希望很大,因此他可以作为公司的“初始股东”,为公司上市做准备:每月支付6000元的工资作为入股股本。“因为我的确是想在这家公司发挥自己的能力的,老板说的这些我也认为是一家公司成立之初必备的,因此他向我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0元,而其中公司需要留下6000元作为‘职工股本’入股时,我也欣然接受。”
入职8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加班中听到其他同事讨论说,公司的运营出现了问题,有可能无法实现上市。听到这些,他对老板当初信誓旦旦许下的承诺产生了质疑。几周后,他因为身体原因去到医院,却被医护人员告知自己的医保账户内没有钱。他去到当地的社保中心,一经查询后发现公司从来没有为他缴过社保。“如果6000元说是作为入股股本被老板拿去,我也就算了。但现在,他连社保都没缴,这算什么意思?”
公司的行为最终让他寒心。他决心辞职,但要求公司把8个月未缴社保补齐,同时每月被扣的6000元,共计48000元应当返还给他。老板辩称,补缴社保没有任何问题,但这48000元已经作为初始股金进到公司的运营资金中,肯定不会给他,“老板还告诉我说,创业就像投资,不懂得失去不会有回报。这笔钱已经投下去了,我想再拿回肯定没办法。”对于老板的这个回答,小王只得无奈地表示,就当给自己花钱买教训,在之后的新工作中他不会再这么天真。
专家观点
辨清“股金”与“工资”的区别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邵敏杰律师指出,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核心员工,起到长期激励的作用。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既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最终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然而,现在有许多公司的做法并非属于股权激励的一种,相反,公司的行为往往是在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
实践中,股权激励通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员工持股计划需要通过非常复杂的方案设计,征求意见,推行实施等多项步骤。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
在本案中,该公司以筹备上市为借口,故意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公司所谓的“入股股本”其实上就是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一部分,属于他们应得的工资。公司在未得到职工认可的情况恶意克扣工资。邵律师认为,职工在离职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
同时也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的是,不要被“公司上市”、“职工内部股”等看似十分美好的说法所迷惑。如果公司真的是想实行股权激励,必定会有一套完善的方案,且会与职工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如果没有,就应当心公司的行为是否为假借上市之名,实则克扣职工工资,侵害职工合法的权益。
案例
2
拒绝入股遭企业“违纪”处理
老李是一公司工厂内的车间工人,因为在厂内工作数年,好不容易当上了车间班组长。然而,由于家中妻子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孩子又正好是上学的年纪,所以家中的经济重担由他一人承担,家境十分困难。
几年前,由于公司转制,要求所有职员都要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作为一名基层职工,老李本想着这次入股与自己没多大关系,也没在意。有一天,上级主管找到了他,“主管和我说,公司这次要求人人入股,入股之后对自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还能得到分红,是件大好事。”主管虽然这么对他说了,但是老李的工资就连维系家中正常开支都勉勉强强,更别提让他每月拿出一笔钱入股了,因此他拒绝了主管的要求,“这次全员入股,公司在每个车间内都设了指标。作为班组长,在我拒绝入股后,下面工人也都自然选择了不入股。这样一来,整个班组内入股的寥寥无几,车间主管自然把我当作了眼中钉。”在老李看来,正是因为这次拒绝入股的行为,导致主管对他开始有了看法,也为之后公司与他的矛盾埋下隐患。在公司第二轮的职工持股计划方案中,又提出一线工人可以以最低500股参股。老李再度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主管提出了拒绝。此时,主管明确告诉他,如果他不入股就是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规定严重者会被公司开除,但看在他为公司干了这么多年的份上,最多就是吃个警告。主管的意思老李心知肚明,“其实讲白了,他就是想让我入股,让我向公司交笔钱。”但是一想到家中的妻儿,老李实在无法在职工入股的同意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一周后,公司以老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这一行为让老李连连叫屈,“难道现在连入股都要是‘强制’的吗?”
专家观点
职工持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彭振华律师指出,员工持股是一种激励机制,企业通过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来留住人才;同时,员工持股也是一种融资手段,能够扩大企业资金来源;此外,通过员工持股,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有利于增强职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参与感,也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资产经营活力。而职工股金,又可称为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可实现员工工资和奖金某种形式的转化。实行员工持股是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的一部分,目前并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一般而言,在实行员工持股前,应制定相应的员工持股方案,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同时,由于员工持股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应保证员工的知情、参与权,一般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第三,由于员工持股是将员工的工资奖金转化为公司股份,其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实施员工持股前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第四,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具体员工在参与员工持股时,一般会与公司签订专门的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最后,不论如何,员工持股都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
案例
3
未经通知改变股金发放方式
胡女士是一名私营企业的销售主管,从1996年进入公司之后,一直在公司的销售业绩名列前茅,也颇受公司老板的青睐。
之后几年,由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老板提出了要适应新的经济规律运营,采取“职工承包”制,即由各销售职工自行销售企业产品,公司每年定下当年的利润指标值,若完成利润指标的,按基本工资发放;若超额完成的,则以相应的提成制提取奖金。在奖金中,公司规定50%转化为该部门的职工股金,以年底分红的形式发给职工;而剩余50%则以现金的形式兑换给该名职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职工股金’这个词,那个时候虽然不太懂,但公司既没有上市,也没有股票,何来股金一说?”胡女士表示,虽然自己搞不懂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情况,但是公司已经实施了这样的营运方案,她也只有顺从的份,在她看来只要做得多,到手的钱肯定也是多的。
然而,没过几年,公司的销售情况每况愈下,许多销售纷纷离职,仅留着胡女士与2名同事仍坚持在工作岗位上。这时,公司又一次调整了销售部门的方案。在她拿出的一份关于公司调整职工股金管理通知上写着:取消每年股金的红利发放。同时,从员工账户中的历年累计股金按10%进行兑现,再根据当年可分配资金留存10%作为新的职工股金,使得每一名职工股金账户保持流动状态。讲起这个方案,胡女士表示,与上一个方案相似,公司从未找她们征求过意见,都是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统一下发通知,她们直接照做。至于“股金”的部分,公司从来都是直接扣除,也不会和她们多说,“虽然到手的钱较于之前来说是多了,但公司的这种方式让我一直不能接受。而且现在永远都有一笔累积股金在公司内,让我觉得不放心。”
让她与公司矛盾冲突的事情发生在2016年。由于公司连年的收益情况不佳,所以她想凭借着多年的销售经验可以在外找份新工作,
因此向老板提出了辞职的请求。在辞职的过程中,由于客户企业有一笔应付款还未打进公司账户内,老板答应她公司一收到对方款项,即为她结算离职应付奖金。“我是12月提的辞职,对方客户1月初将这笔钱打进来后我就催促着老板把奖金给结了,但是老板称这笔钱涉及公司整体的职工股金,因此要计算后才能打给我。”两个月后,老板迟迟未给胡女士打钱,这让胡女士着了急,她曾数次去到公司,向老板讨要个说法,老板称距离她提出辞职已经过了3个月的时间,不应该计算在她辞职后的股金给她,同时,看在她为公司工作了二十余年的份上,可以支付她三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听了老板这话,胡女士十分气愤,老板明明在她辞职时答应得好好的,怎么一收到客户货款之后就变了卦,反倒是成了三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扣了我这么多年的职工股金,至少我应该有个分红、奖励什么的才对吧!在职时都说之后结,等到离职了这笔股金却只字未提。这算不算是侵权?”
就此,胡女士前往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与公司的争议,“仲裁员告诉我说,如果我打的是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他们可以受理;而如果我的诉求是追讨多年累积的职工股金,那么他们不予受理这项诉求。”劳动仲裁的回应让她有些糊涂,那自己该如何维权?
专家观点
职工股金争议属民事争议
对于胡女士的情况,邵敏杰律师认为当职工在职工股金上与企业发生冲突矛盾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公司如果上市后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将股权转让给职工。或者职工在取得股权后,在日后未向股东分红,这些都属于违法及违约的行为。然而,虽然此时职工是通过职工的身份取得了股权,但上述权利是职工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并非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上述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可申请劳动仲裁。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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