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概股回归】:中概股是什么意思 中概股回归的路径有哪些?,今天向乾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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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概股回归
- 2、《中国金融》|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与中概股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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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概股回归
中概股是什么意思?中国概念股就是外资因为看好中国经济成长而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股票的称呼。中国概念股就是在国外上市的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虽在国外注册但业务和关系在大陆的公司的股票。
中概股有哪些?
航美传媒、达内科技、欢聚时代、新浪微博、搜房、优酷土豆、淘米、奇虎360等个股。
中概股对股市的影响:
去年,在美上市中资股创出4年最大跌幅,之前中国政府的最新救市措施未能止住中国股市的动荡。彭博在美上市中资股指数大跌5.1%,至121.36,创出2011年9月以来最大跌幅。
中概股是什么意思中国股市大跌让一些人担心,这些私有化收购能否顺利进行。这些中概股的股价也跟随中国股市一起下跌。
中概股回归借壳概念股途径:
中概股回归的路径有三条:一是借壳登陆A股;二是IPO、三是登陆新三板。目前来看大型企业通过借壳或注入资产仍是首选,有不少企业由于财务、规模和时间上的要求选择登陆新三板,也有不少企业考虑选择尚未推出的战略新兴板。
2、《中国金融》|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与中概股回归
作者|刘向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4期
2021年底,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境外上市新规”),旨在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近年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暴露出了财务欺诈行为、信息披露安全及被恶意做空等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现行境外上市监管制度缺陷和短板却被放大,处置不当或对国家安全带来风险,亟须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效率和安全进行重新评估。新形势下,统筹开放与安全,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和备案制度,这将是更好地适应市场实践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适应新形势下统筹发展与安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加强企业境外上市规范监管的背景及重要性
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支持企业赴境外上市,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也推动其借助境外高标准监管要求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化,总体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方面,支持境内企业赴中国香港、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获得发展资金,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经营能力,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是一个渐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之前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境内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难度较大,赴境外在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了正反馈经验,有效促进其开放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此前,规范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的法规基础主要是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近些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资本市场等制度日臻完善,为境内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很好的空间,同时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面临的境外监管要求更趋严格,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成长起来的新兴企业面临着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新的监管要求。当前,我国继续深化资本市场开放,体现了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此背景下,完善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是促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不断涌现,新技术应用使得资本市场的运行模式和行业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也导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风险隐患增加。提高对互联网企业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监管一致性、有效性、适应性,构建与国际监管相协调的监管体系正在变得日益重要。由于国内资本市场难以满足尚未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外资准入限制导致境外投资者无法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促使更多这类企业通过搭建协议控制(VIE)等方式在境外上市,实现了境内外资本供需的对接。显然,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增多,而掌握境内大量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公司以特殊治理架构赴境外发行上市,不仅会面临特殊治理架构下的市场监管难题,也可能触及网络数据安全等问题。如果我国对这类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的监管跟不上,任其无序发展,会留下较大的安全监管真空,还可能带来较大的跨境资本流动等风险隐患。
第二,是促进境内企业合规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需要。把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和实施备案管理,意在保持境外融资渠道畅通,能有效引导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开展境外融资,即通过构建更加透明、可预期的监管制度环境,在明确监管范围、要求和程序的前提下,实现行业与市场、境内与境外监管的有效衔接,为企业境外上市活动提供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使企业能及时适应境内境外两种市场的规则、规制和标准,依法合规用好境内境外两种资本,避免脱离监管而违法违规进行融资活动。
第三,是促进企业适应国际科技和产业战略博弈的需要。国际上,围绕科技领域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监管有所加强。美国、日本、欧盟等经济体加强对敏感性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管控,自然延伸到对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的安全审查,包括加大对中概股及相关信用认证机构的严格监管。2020年12月,美国政府制定《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美国政府还禁止美国投资者买卖“有中国军方背景”的企业股票。2021年12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认定60余家在美国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完成检查或调查”。由此可见,赴美上市的境内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美国“长臂管辖”要求中概股提供境内更多数据和信息,对我国国家安全带来隐忧。而且,从加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角度看,我国也有必要加强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受到依法合规约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义务及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责任。
加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的主要特点
第一,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法规和程序,增加透明度。企业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境外上市活动都将被全面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同时明确企业境外上市主体界定标准、备案程序和遵循原则及上位法规,增强境内企业合规意识。比如,对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占比超过50%,或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且业务经营活动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主要在境内开展的,认定为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再如,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体现了备案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此外,对未履行备案程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境外上市新规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并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第二,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责任边界和例外,体现包容性。境外上市新规要求在符合境内境外监管制度的前提下,尊重企业依法合规自主选择境外上市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新规要求压实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既明确要求境内企业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求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为了促进企业融资或再融资的便捷性以及兼顾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该项规定不仅简化了备案监管相关流程,包括简化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材料,对发行人子公司和境内运营实体按重要性原则确定报告信息的详略程度等,而且还放宽了相关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渠道,如放宽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在股权激励、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情形下对境内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制,还放宽了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一体适用备案管理,对境外多地上市及通过借壳上市、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AC)上市等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要求履行备案程序。此外,新规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存量增量之分,作出了过渡期安排,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给予存量企业备案充分的过渡期,同时还区分了首发和再融资,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制度安排。
第三,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衔接和协调,增强协同性。既要加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监管协同,还要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机制的衔接,对涉及安全审查的境外上市活动,强化依法履行安全审查程序。为提高备案效率和减轻企业监管负担,证券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不要求企业到多个部门拿“路条”、跑审批,尽可能减轻企业监管负担。境外上市新规还对跨境证券监管作出合理安排,按照“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的要求,加强与境内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等。比如,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依据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协查请求,但对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的,需要报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获得同意后方可提供。
总的来看,有关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及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对规范企业境外上市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提振了企业继续赴海外上市融资的信心。值得说明的是,境外上市新规中仍有些模糊的词语和表述,使其实施起来可能面临些许困难。比如,条款表述中,仍有不少“应当”“相关”“多数”“其他”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有待明确,否则可能促使执行过程中出现难以明确界定的限制,甚至导致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如,“境外发行上市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对于如何界定国家安全以及如何界定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从而使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时难以自我审查。再如,认定为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中的“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业务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主要在境内开展”就有许多模糊的表述,将会使有些开展境外上市的企业难以明确身份认定。还有,“由发行人履行备案程序,报告有关信息”,究竟报告哪些具体信息要有明确界定,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开。
对中概股回归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监管问题引发广泛关注。近些年来,部分企业自行选择境外上市,但未经国内备案审查而履行境外监管要求,有可能造成国内利益相关者受损,也有部分企业存在财务造假现象,对此需要国内监管跟进进行专项整治。美国加强了对中概股的监督审查和安全审查,促使不少中概股企业考虑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可能。境外上市新规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预期和VIE架构合法化,不论是在境外直接还是间接上市均将全面纳入监管,要求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在境外涉及股权融资行为的中概股都需履行备案程序,只要通过国内备案程序和依法申报安全审查等,协议控制模式赴境外上市并不受限,同时也为中概股回归提供了监管依据。多年前,许多中概股就已考虑通过境外私有化退市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但因面临种种制度障碍,回归较为困难。随着赴美上市风险加大,符合要求的中概股纷纷谋求回归中国香港和内地上市。在健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健全境外主体境内发行上市制度,积极引导中概股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第一,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序吸纳中概股回归境内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企业上市及监管政策,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对纳入沪深港通标的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尚未盈利互联网和生物科技企业逐步到科创版、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研究构建科创板、创业板等提供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的简化“绿色通道”,制定支持利用鼓励红筹企业特别是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红筹企业回归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带红筹架构的中概股回归上市机制,有序便捷地引导中概股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并简化回归上市相关程序,提高中概股回归上市融资效率。
第二,搭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协同监管框架。按照境外上市新规,支持境内创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积极推进上市地区多元化,对此要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跨境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中概股企业协同监管框架,妥善解决监管合作上碰到的问题,协同加强中概股监管,实现对协议控制企业全流程监管,切实维护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正常秩序,创造可预期的监管和制度环境,保护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加大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安全审查和监管要求宣传解释。新规对任何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而言都是需慎重考量的问题。其中备案制虽然便捷,但并未完全取消前置审批,特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仍以制度规则明确要求企业境外上市前履行监管程序的,境内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对此规定,要加大对新规的宣传解释力度,消除实施备案制后仍要先过“核准”这一关的疑虑,让中概股公司清楚了解相关监管机构理念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增强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意愿。
第四,提高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特别是通过SPAC模式的上市融资,按照新规要求做到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与境外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趋于一致。这意味着境内企业即便以新型方式寻求上市融资也不能有侥幸心理,不论在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都必须诚信经营和做好信息披露,否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刘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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