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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江物流股票,皖江物流虚增收入被谴责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新闻屡见不鲜,但是虚增收入近百亿元的上市公司并不多见。11月20日,上证所发文称,发现皖江物流2012年、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超过91亿元,导致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巨额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情节恶劣。上证所决定,对皖江物流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
皖江物流违规买卖股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上证所公开谴责的第二天(11月21日),皖江物流就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艾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皖江物流,但是并未得到任何回复。
高管离任审计发现巨大财务黑洞
去年9月9日,皖江物流突然宣布紧急停牌。随后在第二天,公司披露已于9月5日得知其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因无足额资金支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截至当日,淮矿物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20多个账户全部被冻结。
而在去年4月,皖江物流曾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晓秀离职,公司称是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了淮矿物流的巨大财务黑洞。
根据上证所调查发现,2012年皖江物流子公司淮矿物流虚构与湖北华中有色、武汉中西部钢铁、上海中望实业、萧山新星金属材料、上海福鹏投资、福鹏控股、厦门海翼等公司之间的采购交易42.16亿元,虚构销售收入45.51亿元。2013年,虚构与福鹏系公司之间的采购交易41.25亿元,虚构与福鹏系公司、武汉耀金源、武汉瑞泰等公司销售收入43.99亿元。当年,淮矿物流还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高价库存螺纹钢,合同销售价格比实际结算价格高出2.39亿元,淮矿物流按合同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收入并结转成本,虚增皖江物流销售收入2.04亿元,虚增利润2.04亿元。
上证所称,上述事项共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1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6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4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4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皖江物流2012年度、2013年度收入及利润披露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严重失实。
除了财务数据造假外,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皖江物流及其子公司也多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据上交所调查发现,2011年,淮矿物流合计对外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金额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皖江物流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予以披露。同样在2013年至2014年,淮矿物流合计对外提供12.84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披露上述回购担保事项。
监事违规买卖股票
针对这一财务造假,上证所公开发文予以谴责,称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作为淮矿物流的董事长,对淮矿物流公司虚增收入及利润、隐瞒巨额担保等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上证所对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皖江物流及公司时任全体其他董、监、高也予以公开谴责。此外,上交所还表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然而,就在上证所公开谴责的第二天(11月21日),皖江物流又发布《关于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称,公司监事艾强于2015年10月20日操作股票账户买入了皖江物流股票,共计成交100000股,成交均价6.156元/股,成交金额615616.31元。2015年10月21日,艾强又操作股票账户合计卖出皖江物流股票100000股,成交均价6.15元/股,合计卖出金额615000元。公司于10月30日披露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
对此,长期专注证券市场的南京律师江洪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皖江物流财务数据造假,这种行为性质非常恶劣,监管部门除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之外,同时也应该加大惩处力度,连续不断的造假,给资本市场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
2、证监会查证皖江物流虚增收入逾90亿 停牌8月股价垫底
按证监会所述,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约45.5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约2.56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约46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约2.3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对此,证监会给公司及多名时任高管开出了罚单,而这项处罚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也陆续显现,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已有50余名投资者在登记,准备维权。
虽然皖江物流早在公告被立案调查之前就宣布停牌,但律师认为,这不影响维权诉讼,而由于停牌时间较久错失“牛市”,目前皖江物流的股价在两市中,已属于“垫底”。
虚构贸易循环
2012年皖江物流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构其与湖北华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有色)、武汉中西部钢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部钢铁)、上海中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望)、杭州萧山新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新星)、上海福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鹏)和福鹏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福鹏系公司)、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海翼厦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厦门海翼)之间的采购42.2亿元、虚构销售收入约45.5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2013年,虚构与福鹏系公司之间的采购约41.2亿元,虚构与福鹏系公司、武汉耀金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金源)、武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瑞泰)等公司销售收入约44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
在虚构的贸易循环中,福鹏系公司指定贸易品种,淮矿物流从福鹏系公司采购,然后销售给福鹏系公司,淮矿物流与上下游福鹏系公司同时相互签订购销合同、收付资金、开具增值税发票,形成一个贸易循环。在整个贸易循环中,完全不存在实物,淮矿物流销售与采购金额的差额为淮矿物流向福鹏系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在虚构贸易的资金循环中,淮矿物流以支付采购款名义将资金支付给福鹏系公司,采购款在福鹏系公司内部流转后,又以销售回款的形式回到淮矿物流,冲销其应收福鹏系公司款项,形成资金循环。
此外,被证监会查出来的违规行为还包括,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高价库存螺纹钢,造成虚增收入和利润;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是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年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50余名投资者欲索赔
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此外,还有多名责任人同时被处罚。
“皖江物流公告了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证监会已经查明的事实,皖江物流2012年和2013年度虚增收入和利润,并在2011、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王智斌介绍,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皖江物流虚构年报、隐瞒巨额担保,涉及事项非常严重,被最终确认为构成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处罚的概率非常大。”
王智斌解释,一旦被认定为构成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将均可采取维权行动,向上市公司索赔。“据我们研究,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9月5日停牌前买入该股票并在停牌前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均可索赔。虽然该公司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前就已停牌至今,虽然客观上股价暂时未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发生大幅波动,但是,投资者依然可以根据《证券法》69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上市公司索赔。”
目前为止,“在我处登记参加维权的投资者已达50余人,我们将在正式处罚下达后第一时间启动索赔程序。”王智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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