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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利率24%一万一年多少利息:年化率24%一万元是多少
年利率为24%,年利率为1万元:1万元x24%x1=2400元。利息=本金x利率x期限。一个月的利息=一年利息/12=2400/12=200元。年利率为24%的,一万元借一个月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年利率是指一年的存款利率。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人(债权人)因贷款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来源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并从借款人那里获得的报酬;这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费用;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人吸收存款并支付给存款人的报酬;它不仅是银行吸收存款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2、四个案例说清楚,《民法典》背景下,民间借贷利息该如何计算?
目前,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但往往在借款利息上很随意,出现没约定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过高、预扣利息、利息结算时间不明确等问题。那么,在这些情形下,利息究竟该如何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等中可以找到答案。下面,让我们通过四个案例来了解相关知识。
如果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可拒付
【案例】2021年5月22日,贾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遂向吕某借款2万元,吕某则要求借款年利率为24%。贾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吕某的条件。贾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吕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吕某要的年利率为24%,而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4倍计算,受法律保护的上限为15.4%。因此,贾某想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利息是显然不行的,但可以按年利率15.4%向吕某支付利息,对超过的部分可以拒付。
如果未约定利息,只可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曹某向陆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现在,1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曹某仍没有还款。陆某很生气,想到法院起诉曹某,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归还本金,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以作为其资金被长时间占用的补偿。那么,法院会支持陆某的诉求吗?
【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据此,陆某无权要求曹某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不过,陆某有权要求曹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会判决曹某向陆某支付逾期还款(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和利息。
“砍头息”不计入本金,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2020年4月1日,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5%。当日,张某便从10万元中扣除王某应付的利息1.5万元,这样王某实际只拿到了借款8.5万元。后王某无力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他本金10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
【点评】在实践中,资金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在借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预先扣除利息1.5万元,导致王某实际拿到的借款只有8.5万元,故法院只会判决王某归还本金8.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如果利息给付期限没有约定,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
【案例】2020年6月5日,孟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3 年、年利率为12%,但未约定利息何时结算,之后也没有签补充协议。2021年6月6日,马某要求孟某将前一年的利息先结清,不料被孟某一口拒绝,其拒绝的理由是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理应在3年 期满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
【点评】马某的要求是有根据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马某与孟某未明确利息结算时间,之后也没签补充协议,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孟某应当依马某的要求,利息一年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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