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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据和借条的区别: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 2、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有什么不同?
1、借据和借条的区别: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1.证明关系不同;
2.原因不同;
三、适用法律不同;
4.当还款日期未约定时,诉讼时效的时间不同。
以上是借据和借据的区别。借据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证明,也是借款人到期偿还债务的证明;借据是债权人出具的借款人按期偿还债务的借款证明。
借据与借据的具体区别1、证明关系不同:借据表示双方的债务关系,借据表示双方的贷款关系。贷款必须是借款人欠贷款人的资金,但欠款不一定是贷款;
2.原因不同:借据的原因有很多,如销售、租赁、损害赔偿等;借据的原因只能是由特定的贷款关系引起的;
3、适用的法律不同:因借据引起的纠纷,诉讼过程中规定的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借据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在借据引用的纠纷中,法律贷款关系形成的借据受法律法规保护,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高利贷不能成为索赔权利的证据;
4.还款日期未约定时,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不同:还款期限未约定的借据,诉讼时效应自借据成立后第二天起计算;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诉讼时效应自贷款人要求返还之日起第二天起计算20年。
2、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有什么不同?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而借款合同是专门的法律术语,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这两者具体有什么不同?
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区别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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