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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素市场有哪些
要素市场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因为各种需求而产生相应的购买欲望,正是因为需求,才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市场。人们会花很多钱购买他们想要的商品,因为他们有消费者需求,市场自然会产生相应的供应商,以满足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市场是一个巨大的交换系统结构。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来交易,这些交易都需要市场存在作为前提。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因为市场经济中经常出现一种调整,称为事后调整,即市场发展和预期计划严重滞后,事件发生后需要调整市场政策。市场也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如果根据消费者的购买目的和身份,可以分为消费者市场、制造商市场、政府市场等,如果根据地理位置,可以分为城市市场、农村市场等,如果根据产品的专业化和综合性,可以分为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
2、互联网法治 | 构建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难点及发展路径——兼谈中国首家数据资源法庭
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面临的难点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经济不仅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还影响中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大国地位。
近年来,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相关顶层设计陆续完善,国家印发了一系列意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其中数据要素市场是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家发展角度来看,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不仅是我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重要引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出台,我国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的法律边界逐渐明确,我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迈进新的历史阶段。但是,在建设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掣肘问题。
在规则层面,我国政策法律体系中关于数据权属、规制原则、监管政策等问题尚存规则空白和缺失。关于权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就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并未确立,且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内容、权项和边界均存在争议;而企业数据更多是通过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也缺乏明确规则。关于规制原则,我国目前存在技术规制、标准规制、法律规制三层规制交叉的情况:单一的“技术中立论”使数据要素的流动和使用存在巨大的合规风险;标准规制缺乏强制力,仅具有指导价值;法律规制缺乏明确的规制原则,导致监管实践难以把握尺度。关于监管政策,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存在“九龙治水”的情况,这既有技术原因,也有业务因素,必须也只能通过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实现良性监管。
在市场层面,我国数据要素流动的参与各方体现出进场交易意愿不足、存在“数据孤岛”情况、定价机制不统一、数据经纪商活跃度不高等现状。目前,实践中数据交易多以场外交易为主,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私下数据交易更加简便,进场交易并不活跃。此外,对于部分民营企业而言,《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对其数据交易合规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推动数据流动上,一些企业持保守态度,进而形成“数据孤岛”。关于数据定价问题,实践中数据交易存在特殊性,数据的“可复制性”和“不断更新”使得数据交易更像是“特许授权”或“专用授权”,在定价时也难以使用传统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实践中多以访问量和访问规模进行定价,存在多种定价方式,多是基于私下协商。关于数据经纪商的情况,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目前我国至少有38家数据交易中介机构。其中,长三角地区占比约16%、粤港澳地区占比约37%、中部地区占比约13%。绝大多数数据交易所均为国资背景,能够为数据供给方和数据需求方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但是,由于数据供应商入场交易不活跃,且一定程度上存在区域性阻碍,因此,数据经纪商活跃度并不高。
在技术层面,其难点主要体现为一方面缺乏跨专业、跨学科的数据人才,另一方面是在关键技术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关于技术人才,数据交易涉及数据价值评估、数据定价、数据确权、数据隐私保护等多种问题。比如,计算机学科层面的算法、爬虫、网络安全成熟度等信息网络技术问题,金融、互联网、医疗、汽车等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问题,以及法律学科层面的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行业监管规范及知识产权问题等。多学科的交叉使人才培育变得十分困难,人才缺失不仅影响国家的顶层设计,更影响数据要素流通的市场实践。关于关键技术,我国目前数据交易主要包括数据撮合模式、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数据交易模式、特定应用场景数据服务模式、隐私计算技术模式。不同服务模式中对于数据供给方和数据化需求方的要求不同,应用场景也不同。目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图谱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也正广泛应用于数据交易的过程中,但尚处于初期层面。虽然部分大数据交易中心已经开始按照动态可扩展、弹性可伸缩、生态可开放的原则,构建数据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体系,但相关技术落地仍处于实验阶段,尚无法大规模普及,这就导致我国数据要素流通面临技术阻碍。
数据要素流通治理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面临的规则问题、市场问题、技术问题,体现出数据要素流动的复杂性。基于技术、标准、法律三元治理的现状,需要确定数据要素流通治理的基本原则——“国家数据安全原则”“遵循促进数据流通使用与数据保护动态平衡原则”“利益共享与共同富裕原则”,并在相关原则的基础上,依次完善法律监管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及技术应用规则。
一是国家数据安全原则。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离不开数据流动,而数据流动势必会涉及数据跨境。因此,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首要须确立国家数据安全原则。该原则源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才能既解决好大国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性安全问题,又处理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阶段面临的特殊安全问题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在此背景下,国家数据安全原则是首要的。2022年4月,我国披露了首例高铁数据交易被鉴定为泄露国家情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随着外商企业投资不断增长,我国也必须重点关注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二是遵循促进数据流通使用与数据保护动态平衡原则。合规监管和促进流通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现阶段我国应当先打破“数据孤岛”,从规则、市场、技术等几个维度,倡导数据要素的流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之后再通过合规监管促进良性稳固发展。例如,现阶段我国可以倡导数据交易入场备案或入场交易,但也应当允许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易。倡导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去识别化”,实现有限度的合规使用。未来,在数据要素市场成熟之后,再通过合规监管和隐私保护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三是利益共享与共同富裕原则。数据的来源包括个人主体和企业主体,还有部分数据来源于政府统计。对于来源于个人部分的数据,在数据治理中应考虑个人权益对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及公众利益的影响。对于来源于企业的数据,要考虑商业利益的保护。对于来源于政府的数据,要注重脱敏共享。必须通过利益共享原则防止数据资源垄断,防止互联网巨头通过数据红利进行“大数据杀熟”、个性化推介。要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国家区域间的交流,以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富裕。
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路径
为了实现和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化解当前统一数据要素市场面临的规则问题、市场生态问题及技术问题,我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探索建立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规则。《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四方面统一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在该要求下,应当就数据权属保护、数据要素参与方市场准入、数据要素市场竞争体系及数据可信流动规则等方面制定相关规则。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划定了数据要素流动的相关边界。但是,关于数据交易,我国尚未出台数据流通法或数据交易法,缺乏对数据交易的体系化安排,未来应当予以重点完善。在交易规则层面,笔者建议,可以逐渐构建起场内交易报批及场外交易备案规则、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估规则、首席数据官规则、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等。
探索和培育多层次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在数据要素流通上存在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市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以及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数据要素资源的市场分层已经成为客观现实,在构建统一市场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以上客观情况,在解决当前监管条块分割、地方壁垒、资源配置脱节、企业同质化竞争等问题的基础上,考虑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成渝双城经济圈等重点城市群,综合我国“证券交易所”模式和国外“数据经纪商”模式组建政策性数据交易所。通过培育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服务于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着重在金融、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房地产、政务等领域推进数据互联互通。
探索统一的数据要素监管体系。整合不同部门的资源,由网信部门牵头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中心监管体系,依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若干大型区域市场建设的要求,组建起区域性质的行政监管执法体系。一方面,通过监管部门推动和培育市场业态,破解地区垄断、行业垄断等数据流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防止头部企业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辅导和推动企业数据的开放,推进大型平台之间数据共享。
探索依托智慧司法建设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保驾护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数据要素的流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在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的流动极有可能涉及法律的灰色地带,未经授权的数据买卖和转许可涉及侵权问题,司法体系应当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助力其纠纷化解、权益保护;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合规自查的整体推进,对于涉及数据泄露、数据安全等问题的企业案件,可以通过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规则,由司法部门主导并充分调动专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从具体案件中培育和孵化一批跨学科的、来自于专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人才队伍,通过司法活动助力市场培育。
数据资源法庭的法治保障价值
建立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离不开法治体系的保障。人民法院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未来数据要素的合规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不仅会涉及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刑事案件,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数据监管职务犯罪案件,还会涉及企业数据的不当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及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合同纠纷。此外,从广义上看,网络不正当竞争和数据资源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数据资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行政案件,也属于法院系统办理案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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