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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款偏离度监管要求
- 2、应适时弱化存款偏离度管理
1、存款偏离度监管要求
1、综合分析了近年来金融市场环境和银行业务的变化,加强了合规经营、绩效考核和银行自律的要求;
2、适当调整存款偏差的定量评估方法,简化计算方法,提高原监管指标价值;
3、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强监督。
以上是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存款偏差管理通知。
银行存款偏存款偏差的特点1.月末存款偏差上限增加,从3%增加到4%,有利于提高可操作性;
2、消除了非高息存储吸收的表述,新规允许高息存储吸收非法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拓宽了存款的吸收方式,充分体现了利率市场化发展下的变化;
3.对存款偏差不合格的银行,处罚力度减轻,监督检查力度减轻。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有一定程度的容错性,既能防范银行风险,又能减轻银行压力;
4、取消了季末存款偏离度的额外要求,并对指标计算标准加以简化。
2、应适时弱化存款偏离度管理
为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8月下发了《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提出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同年9月,银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对商业银行提出月度存款偏离度不超过3%的监管要求;并规定对存款偏离度超标的商业银行将给予暂停准入、降低年度监管评级甚至暂停部分业务的惩罚措施。
时至今日,存款偏离度指标推出已逾一年。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国的利率市朝进程基本完成,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商业银行“冲时点”的动因正在逐渐消失。而且,存款偏离度的指标设计和执行规则也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
商业银行“冲时点”的动因消失
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存款利率上限完全放开,中国利率市朝进程基本完成。我国商业银行面对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激励商业银行“冲时点”的外部和内部动因都正在或已经消失。
客观上,导致商业银行“冲时点”行为的外部环境已经改变。利率市朝之前,由于有稳定的利差保护,商业银行只要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就基本能保证利息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传统上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以一般存款为主。由于存贷比指标的限制,商业银行只能根据存款规模来决定贷款规模。为了增加收入,商业银行就必须扩大贷款规模;而要扩大贷款规模,就必须有相应规模的存款保证满足存贷比指标的监管要求。尤其是月末或季度末,商业银行就只能采用“冲时点”的方法拉动存款规模的增长。
但利率市朝之后,稳定的利差保护消失,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的业务发展模式面临挑战。而且,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负债中一般存款的重要性持续下降,商业银行冲时点的必要性逐步降低。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29日表决通过,并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草案)》中删除75%的存贷比监管指标之后,商业银行的更是失去了“冲时点”的必要性。
主观上,商业银行的“冲时点”的内部动因基本消失。一方面,利率市朝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将发生变化。利差市朝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将从负债管理为主向真正的资产负债管理转变。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确定资产的期限结构和价格水平,然后在市场上匹配相应的负债。而不是传统上以负债管理为主,根据负债规模确定资产规模;为了扩大负债规模,进而又通过资产来拉动负债的业务模式。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考核上更偏重盈利性等指标,对规模的关注逐渐减弱。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经营模式的转变,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方法也逐渐发生改变。大部分商业银行都采用了平衡记分卡等方法,从财务角度、顾客角度、内部经营流程、学习和成长等多个维度对企业整体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即使财务层面也主要以利润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传统的存贷款规模在绩效考核整体中所占比重已经大大降低。
存款偏离度指标存在着不足
在指标设计上,存款偏离度忽视了存款增长的季节性波动规律和商业银行的规模差异。受工商企业生产销售的周期性规律以及居民个人收入支出的季节性变动影响,商业银行存款的增长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规律。而存款偏离度统一规定每月的偏离度不得超过3%,要求商业银行的存款在全年保持平滑增长,实际上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规律,将给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管理带来干扰。另外,存款偏离度指标没有考虑商业银行的规模差异,对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一视同仁,客观上使资产规模孝经营区域有限的中小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全国性银行而言,由于不同省区经济金融波动存在不一致性,一家分支机构存款的减少可以对冲另一家分支机构存款的超规模增长,客观上具有熨平全行存款波动幅度的效果。因而,受存款偏离度的影响也就较校相对而言,地方性中小银行经营区域较小,难以在不同区域间对冲存款的波动。而且,中小银行存款基数较小,一笔偶发性存款波动就可能对其存款偏离度造成较大影响,增加其存款管理难度。
在实际执行中,存款偏离度的执行对象不统一,也给商业银行造成一定困扰。理论上,存款偏离度的考核对象应该是法人银行。实际执行中,不同地方监管机构的执行并不统一。有的只考核法人机构,有的既考核法人机构也考核分支机构。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客观上造成不公平竞争。而对分支机构考核,则事实上取消了全国性银行本身具有的区域性对冲优势。
意见和建议
监管机构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的本意在于约束商业银行的“冲时点”行为,进而达到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目的。而推出一年多以来,存款偏离度指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约束商业银行“冲时点”行为,降低货币供应波动幅度的政策目标;但也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造成一些干扰,如限制了部分商业银行正常的存款增长,增加了管理成本等。而且,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在银行家群体中的评级也比较低。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5)》中,银行家群体对该指标的科学合理性、适用性以及灵活性评价较低,总体评价与单项排名均位于倒数第二位,仅略高于已取消的存贷比指标。为此,给出几点建议。
增加存款偏离度考核的灵活性。考虑到商业银行存款增长的季节性规律,在原则上保持现有偏离度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建议适度增加其弹性。如,可以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年存款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不超过3%的前提下,在某个或某几个月份小幅超过3%的规定值。
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由于存款偏离度指标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冲击程度不同,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设定差异化的存款偏离度指考核指标,适当提高中小银行存款偏离度指标变动的容忍度。
明确监管对象为法人银行。建议监管机构将存款偏离度指标的考核对象统一为法人机构,取消对商业银行区域性分行的存款偏离度指标考核。为监测存款的区域性波动,可以将存款偏离度作为监测性指标,监测商业银行区域性分行的存款波动情况,而不是作为监管指标硬性控制。
将存款偏离度调整为监测指标乃至取消。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商业银行冲时点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动因都已经大大弱化。从长远来看,建议监管机构将存款偏离度调整为监测指标,适时弱化存款偏离度的考核力度;最终,应取消存款偏离度指标,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
(作者单位:青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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