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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橙分期两年合约怎么解除
- 2、如何在手机分期业务产品中实现“共赢”?
1、橙分期两年合约怎么解除
1.橙分期2年合约要解除的话,由于当前没法直接取消橙分期业务,因此顾客可以选择一次性地提早还清;2.在翼支付客户端开展主动提早还清操作以后,就等于一次性地把后面费用都给还清了,而以后就不会有还款问题了,协议当然也就结束了。橙分期其实是翼支付向顾客供应的金融服务,如个人征信支付、商品分期消费等。顾客凭着个人征信可以享有信用分期、信用消费、信用取款等服务。如果发生扣款,也许是由于您办理了相关的业务。实际扣款项目提议咨询电信客服。在办理橙分期业务的时候,工作员会告知用户,这个橙分期还款是自动还款,可是其实却并没有,导致用户征信逾期;再有就是在启用了橙分期以后,每个月还存有扣款的现象;最后就是好的返款也无法到位,有时候有有时候无。
2、如何在手机分期业务产品中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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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谈起人类的通讯,自古就有狼烟传信、飞鸽传书、驿马邮递传信等主要方式,这些方式均是为了满足人类之间的交流。人类需要信息互换,就需通过沟通交流,信息流动传播的过程。随着人类历史文明的进程,这种通讯交流工具也有了极大的变革和发展。手机原本只是一种通讯工具,最早是由美国贝尔实验室在1940年制造的战地移动电话机发展而来,早期又有大哥大的俗称,是可以在较广范围内使用的便携式电话终端。迄今为止已发展至5G时代。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88亿人,手机网民占网民数量的比重持续攀升,2018年占比已高达98.3%。在此形势下,有必要来谈谈运营商推出的手机分期业务产品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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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橙分期”业务产品简要介绍
近年来,某运营商营业厅面向新、老用户推出了新的产品,即“橙分期”,具体来说,就是向用户推出搭配全国不限量若干档套餐的合约。在“橙分期”产品中,用户选择月费套餐可以获得相应的终端优惠金额,月费套餐额度越高,终端优惠金额就越高。用户选择橙分期产品后,优惠后的终端费用以月供的形式进行支付。随着产品的持续推出,业务的不断开展,在“橙分期”产品中又夹杂着譬如向用户附带赠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热水器、茶吧机、电动车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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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运营商、用户、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某运营商与用户之间
在“橙分期”产品中,用户直接对接的是某运营商营业厅,营业厅系某运营商对外营业并办理业务的自助服务客户端,双方以“工单”协议的方式建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某运营商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有偿接受某运营商服务并义务消费一定期限,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另外,因用户是在办理“橙分期”产品中直接从营业厅获取热水器、茶吧机、电动车等商品,双方就上述商品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工单”协议是用户与某运营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在“工单”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当履行“工单”协议的约定内容。
(二)某运营商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
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可知,某运营商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关于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热水器、茶吧机、电动车等商品,双方之间均系口头约定。虽然《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由于上述商品并非一次性使用商品,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存在因商品本身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如若发生法律争议,某运营商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基于口头形式所成立的法律关系便存在很大的举证困难,且这种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某运营商将可能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用户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
由于用户并不直接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对接,双方之间并不产生直接法律关系。因用户是在办理“橙分期”产品中直接从某运营商营业厅获取上述若干商品,与某运营商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上述商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销售者该如何确定,成为一个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商品的生产者,可以通过商品的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确定,但销售者如何确定?某运营商作为拥有工信部颁发的运营执照的公司,营业范围并不包括上述赠送商品的经营销售,某运营商又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可能造成用户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某运营商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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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运营商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订立书面协议
基于前文所述,鉴于某运营商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协议,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不能明确确定。为了更好地防范因所赠送商品引发的法律风险,某运营商有必要与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之间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合作的内容、权利义务、因商品引发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主体,若某运营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权向所赠送商品销售方进行追偿。
如果因上述商品引发法律争议,运营商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可以有效降低承担不必要法律责任的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运营商与用户之间订立协议明确因商品导致的侵权责任
某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签订有“工单”协议,在该协议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另一种则是基于热水器、茶吧机、电动车等商品而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都是围绕某运营商提供服务而展开。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所赠送商品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某运营商与用户建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即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用户直接到某运营商营业厅办理“橙分期”业务。热水器、茶吧机、电动车等商品则成为某运营商无偿赠与用户的商品,基于该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为无偿赠与,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商品导致的有关安全、质量等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运营商与用户、所赠送商品销售方三方之间订立协议明确因商品导致的侵权责任
1.订立三方协议
订立三方协议,即以用户、某运营商、销售方形成的三方书面协议。需要在该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为依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销售方为在某一区域和领域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由销售方承诺根据三方协议通过某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商品,若因所提供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用户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销售方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方违反三方协议需向某运营商、用户承担的违约责任。
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因销售方赠送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产生法律争议,用户可以依据三方协议的约定直接向责任方主张法律责任,避免给用户、某运营商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从而能够有效防止或减少用户、运营商因上述法律争议而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三方协议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三方协议的过程中,运营商需要重点审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用户是否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签订协议;(2)销售方是否为在某一区域和领域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其营业资质、经销商资格进行审查;(3)销售方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4)有无随意删减或修改协议中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主要合同条款。
3.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运营商与用户、销售方三方协议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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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政府正式发放了5G商用牌照,成为第五个开通5G服务的国家,正式步入5G时代。在5G时代的发展和我国手机用户的持续增长形势下,运营商向用户推出各种手机分期业务产品,有必要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与性质,厘清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有效地从产品研发到落地的整个过程中尽早发现法律风险,进行风险防控,才能更好地在诸如手机分期业务产品中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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