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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险利益原则指的是指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人对其所保的标的需要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2、最大诚信原则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事实,相当于是在投保的时候如实告知,在保险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得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相当于是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在财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经济损失,以实际的损失为限。在人身险中,比如医疗险对医疗费赔付,也是以实际的为准。
5、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在赔偿被保人损失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代为求偿。
6、保险分摊原则指投保人对同意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7、其他原则还包括了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2、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经法」保险法--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分,保险法上所称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保险的特征包括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自愿性和储蓄性。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类型
内容
投保人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做出陈述
信守保险义务
履行保险合同时要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及时全面支付
及时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以获得赔款或者保险金,这就会诱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消极的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预防、补救措施。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形
(1)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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