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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监察官法、法律援助法、医师法、新修订的兵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人口计生法修改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
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围绕此次修法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问:此次重点围绕哪些方面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了修改?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问: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哪些方面作出规定?
答: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是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此次修改也在法律中予以体现。
同时,此次修法删除了原来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支持有条件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问: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群众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作出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二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此次修法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三是促进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同时,此次修法还增加“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
五是积极促进优生优育。此次修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尽快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问: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修法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问: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为保障法律实施,有关方面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做好法律贯彻实施。三是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度建设。近期,有关方面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正在抓紧开展有关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也要做好政策衔接,尽快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监察官法
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职责事务
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官法。监察官法共计9章68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官包括哪些人?监察官如何履职?谁来监督监察官?……记者梳理了监察官法的五大看点。
监察官包括哪些人?
监察官,就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按照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包括四类人员,即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同时,监察官法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监察官法对监察官涵盖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这既是赋予监察官监察权力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对监察人员客观公正履行监察职责形成有效制度约束,确保监察权在行使过程中权责明确。
“监察法明确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同时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磊认为。
监察官分为多少级?
监察官法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设置制度,明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监察官法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同时明确,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监察官法体现了监察官的独特性和政治要求。”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官的职业上升空间,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监察官行列,充实监察队伍。同时,这一规定反映了不同等级对监察官的素质、资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有助于强化不同等级监察官的责任意识。
监察官如何选用?
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监察官法明确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规定监察官应当具备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条件。
根据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在选任人员范围上,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也可以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此外,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任职的回避原则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表示,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监察官队伍建设提供了方向,而相关回避原则也为监察官防止利益冲突、公正行使监察权划清了边界。
监察官如何履职?
依据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的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监察官法在明确监察官义务和权利的同时,还专设一章,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作出规定。按照该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等。
“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作出规定,从法律角度保证了监察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庄德水表示。
谁来监督监察官?
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是制定监察官法的重要内容。
监察官法设专章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作出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同时监察官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监察官法还明确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
过勇表示,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进行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监督无禁区、无例外的原则,对监察官履行监察权形成了有效制约,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管理,形成各方面对监察官的监督合力,促进国家监察权规范正确行使。
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禁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这部专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本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本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法律援助法
因见义勇为申请法律援助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根据这部法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
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
法律还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医师法
鼓励医学力量向基层流动 全面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医师是保护人民健康的守门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的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医师法明确: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
同时,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在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方面,医师法规定,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专家表示,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优秀医学力量向基层流动,解决基层医师招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为更好保护医师权益,医师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兵役法
完善兵役登记和平时征集制度 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着眼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务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聚焦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兵役政策制度进行了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
新修订的兵役法共11章65条。主要从法律上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统一领导,保证兵役工作的正确方向;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完善兵役登记和平时征集制度,对兵役登记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等进行系统规范,健全高校兵役工作机构,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和退役安置制度,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政策,规范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和适用条件;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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