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钟汉良起诉《上海杂志》败诉的案件看,法院认为影视类杂志为配合期刊文章报道、宣传剧集之用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照片及姓名,属于合理使用
钟汉良出演了电视剧锦心似玉,《上海电视》杂志未经钟汉良本人同意在杂志社刊登了《钟汉良:时光温厚,且待我行》并配图钟汉良的照片。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呢?根据《民法典》第1018、第101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影视类杂志作为传播、介绍电视剧集等电视节目的载体,必然图文结合,以让读者通过杂志更逼真地感受所传播和介绍的内容。该杂志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照片系为配合期刊文章报道、宣传剧集之用,且肖像照片和文字均未丑化、污损公众人物,也未增加任何商业元素。因此,杂志社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照片及姓名属于合理使用。
《民法典》创造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的重视和保障。与此同时,新闻媒体担负着重要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公共使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纯粹报道新闻的媒体之外,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文化产品的娱乐资讯类媒体亦不可或缺。演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享有法定的人格权,在享受社会关注给其带来的诸多便利之外,应当在具体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为公共利益让渡部分权利,理解并支持新闻媒体对其人格权的合理使用。本案中,若法院支持了原告钟汉良的诉讼请求,将会打破法律保护个人人格利益和支持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使包括《上海电视》在内现行出版发行数十年的全国众多文化新闻类刊物举步维艰,无法全面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影视类文化新闻的了解和欣赏,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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