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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里斯汀迪奥与迪奥有什么区别,克丽丝汀迪奥
没什么差别。DiorDior是克丽丝汀迪奥Christian Dior的通称。Dior在法语中是造物主和黄金的组成,金黄之后也变成Dior知名品牌最普遍的意味着色。
Dior发布的第一位服装系列产品就颠复了任何人的眼光,被称作New Look,他复建了二战结束女士的艺术美,因此克里斯汀·Dior这个名字在女士的心里留有了刻骨铭心的印像。
Dior往往能变成經典,就是说由于知名品牌自主创新中又带著雅致的设计方案,因此能够始终发展趋势到如今。
现如今Dior早已不单是生产制造高級服装,淡香水、皮草、毛衣、內衣、护肤品、珠宝首饰及鞋等行业Dior都是持续试着。除此之外,Dior早已变成这种奢侈品包包的代称。
2、不怕“买”错了迪奥(Dior),就怕“卖”错了迪奥
说到迪奥(Dior),可能不少人第一下想到的是化妆品——口红,没错迪奥主营的除了化妆品外,还有女装、男装、首饰、香水、童装等高档消费品,而且其男装品牌现已独立为迪奥男装。
迪奥全称是克里斯汀·迪奥(Christian Dior),法国著名时尚消费品牌。1947年创立,公司全称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公司)。
本文涉及的特许经营合同里的商标风险正是与迪奥有关,而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在签订合同前发现“迪奥”特许经营背后的猫腻。
你的特许经营有商标风险吗
2017年11月28日,徐某与亦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并支付了30万元保证金给对方。
合同中约定徐某获得亦修公司的“eddaDior 迪奥”产品的特许经营权,亦修公司特许授权徐某为“eddaDior 迪奥”省级代理商,代理经销区域为辽宁省。
并向徐某出具了特许授权书,载明徐某经授权经营销售“eddaDior 迪奥”品牌女装服饰商品。
之后,徐某开启了自己在辽宁省的“eddaDior 迪奥”总经销代理之路。
看似一切都风平浪静,其实,底层早已波涛涌动。
2018年5月,有客户反映授权商标可能存有问题,随后徐某经确认才知道:
合同授权的第25类“eddaDior”和“迪奥”商标,是由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迪奥)申请注册;亦修公司是在2017年9月10日,获得香港迪奥的授权。
香港迪奥公司注册的“迪奥”、“eddaDior”商标
这家香港迪奥是在1992年成功将“迪奥”商标注册在第25类上;2001年成功注册在“eddaDior”商标。
至此,徐某才知道自己所卖的“eddaDior 迪奥”品牌并非真正的“Dior”品牌。
案情经过
徐某在与亦修公司沟通无果后,徐某于是向广州市荔湾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亦修公司退还30万元保证金。
- 广州市荔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解除涉案合同,亦修公司向徐某退还30万元保证金。
一审判决后,亦修公司不服,向广州知院提起上诉。
- 广州知院随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徐某作为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
知元评析
其实,真正的迪奥公司在2017年8月7日,就曾对香港迪奥公司的“eddaDior”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就算是这样,亦修公司也还是继续挂羊头卖狗肉的使用“eddaDior”商标。
因为在与徐某履行涉案合同期间,广州荔湾区工商局曾对亦修公司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侵犯迪奥公司的第G610601号“Dior”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相关服装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件给相关从业者的警示是,要注重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无论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是普通的商标授权合同,被授权方都要对授权方的企业资质、商标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侵权隐患等进行仔细核查,避免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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