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时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呢?近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法官苏斌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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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历4月份,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9年农历5月陈某按照农村风俗通过媒人将彩礼款79900元送到李某家中。2019年农历8月陈某、李某举办婚礼酒席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因李某未到结婚登记年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0年11月陈某与李某一起搭车回娘家,途中李某下车后失踪,经过李某家人多方寻找,直到2021年10月才找到李某。李某回家后陈某要求其回家共同生活,李某表现得十分抗拒:“我不想回去!他有精神病,经常强迫我去做我不想做的事情,跟他生活在一起太难受了!”陈某多次要求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彩礼。
查明事实:陈某经诊断患有分化型分裂症精神病,李某走失时已经怀孕4个月,李某办酒席花费了2万元,按农村风俗向陈某回礼电车一辆及三床棉被。
法院判决:本案中陈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多,陈某在日常生活中对李某态度恶劣导致李某离家出走,李某失踪时已经怀孕4个月,并于2021年11月带了一个婴儿回家,结合双方生活情况及被告办酒席的支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陈某请求李某退还彩礼不符合应退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无需返还彩礼。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彩礼返还的比例来看,法律应该借鉴习惯的做法,综合考虑以下各种因素,决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1)考虑男女同居时间的长短及彩礼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女方父母所有或者女方所有,那么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夫妻共有,且已被双方消费或者置办了家具或酒席,则应将属于男方的部分和已消费的部分扣除;
(2)考虑女方回赠礼物的情况,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扣除女方回赠礼物的价值,如女方带到男方家中的嫁妆,女方反过来给男方购买大额的礼物等等;
(3)在因彩礼举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时,返还彩礼应考虑彩礼债务的承担情况,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扣除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帮忙偿还的债务部分;
(4)男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有的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的患有重大疾病而隐瞒对方而同居生活,同居后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等;
(5)同居后有无生育子女,有的同居时间较长,已经生育子女,彩礼款已经用于子女及家庭生活消费完毕,故不应当再予以返还彩礼等。
潇湘晨报综合陆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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