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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下哪些是可转债的重要条款
- 2、聊聊可转债(2)--四大条款
1、以下哪些是可转债的重要条款
1.回售条款
当股市低迷时,不少可转债正股往往远低于其转股价,一时之间看不到转股的希望,这时保护可转债持有人利益的往往是其所附有的回售条款。回售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回售期内,当回售条件满足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将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回售给相关上市公司。
但回售权每年只能行使一次,当满足回售条件时,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每只可转债的回售期不同,最早的也要从发行后6个月开始,有的转债要到存续期最后一年才开始。
回售价格也很重要,如果低于市价,转债持有人往往选择卖出而不是回售,因此回售价也可能成为某些情况下转债定价的一个参考值。
回售条件往往是可转债正股价在某个时间段内低于转股价的一定幅度,当然也有时点回售条款。当发行转债的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可转债持有人也有权回售。
例如,复星转债的回售条件是在其发行后的6个月至48个月内,当正股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并达到20%以上的幅度时,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进行回售,在其可转债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有权进行回售,回售价为103(含当期利息)。
2.赎回条款
一般当可转债正股高涨,正股价高于其转股价的130%(或150%)达连续多少个交易日时,相关公司就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赎回价往往是每张100元出头,以逼迫可转债持有人在赎回实施前进行转股,以尽快达到再融资的目的。
因此,赎回条款往往可以视为可转债的价值上限,可转债在高于130元以上,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已经与其正股很接近了,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抛出或转股出售。
3.转股价修正条款
可转债的转股价可以修正,当其正股进行配股、增发、送股时,转股价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部分转债还规定,其正股分红时也向下相应修正转股价。
更为重要的是,可转债具有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可以在正股价低迷时修正转股价,以可转债避免满足回售条件。部分可转债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是强制修正转股价,如邯钢转债等,大部分可转债则是授权董事会进行。但转股价特别向下修正的底线往往是其正股的净资产值。
例如,营港转债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是:当正股价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不超过20%。
修正幅度超过20%要经股东大会通过。修正后的转股价不低于修正前20个交易日正股价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行使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权利在12个月内不超过一次。
2、聊聊可转债(2)--四大条款
可转债是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特殊的公司债券,因此它跟普通债券相比,还具有一些特别的性质。我们在前文《聊聊可转债(1)》中便介绍了可转债的性质,明白了它为什么可以做到“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现在,我们来聊聊可转债最重要的四大条款。他们分别是:转股价、下调转股价条款、回售保护条款、强制赎回条款。
一、转股价
可转债的转股价是可转债最重要的指标,它可以衍生出很多关键指标,对可转债的投资至关重要。
转股价就是可转债附带的看涨期权的行权价,它规定了投资者可以以什么样的价格将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可转债转股价的设定不得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通过转股价和正股交易价格,我们可以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转股价值就是可转债转换后的股票价值,转股价值=100/转股价*正股价格,比如说蓝思转债的转股价是10.44元,其正股蓝思科技昨日收盘价为13.93元,则蓝思转债的转股价值为133.43元。
转股溢价率,就是可转债交易价格相对于转股价值的溢价程度。溢价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股性越弱;同理,溢价率越低,可转债的进攻性越强,其跟随正股上涨的程度越强。
同时,当可转债溢价率为负的时候,也就是可转债价格低于转股价值时,便存在套利机会。这种机会多出现于可转债未进入转股期的时候。因为根据规定,只有在发行六个月之后才可以转股,因此前六个月可转债无法转换为股票。当然,在转股期内,若股票大幅上涨,也可能出现可转债折价的情况。
若可转债折价,我们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并融券卖出对应数量的正股,获取无风险的套利收益。
若此时未处于转股期,此时折价一般较大,可以等待进入转股期内转股,归还融券借入的正股股票,这样的套利需要占用的时间比较长,需要进入转股期内才可获取套利收益,优点是获取的折价收益较多。
若此时处于转股期内,同样上述操作只需要隔夜就能完成,转换的股票T+1日到账即可归还融券借入的股票。
最后要说明的是,可转债的转股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发行之后,若发行人因分红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可转债转股价也需要相应地进行除权处理。
当然,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发行人也可以下调转股价,这对投资者无疑是有利的。下面我们详细讲述一下下调转股价条款。
二、下调转股价条款
可转债发行后,若股价长期维持低迷,可转债持有人没有转股的动力,可转债表现出较强的债性。
如果这种情况长期维持下去,就是可转债到期,投资者收回本金附带较少的利息。上市公司获得可转债存续期的低成本融资。但是,上一篇文章中讲述过,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终极目的就是不还钱,要想不还钱只能促使投资者转股,把债主变成股东。
要想把债主变成股东,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下调转股价。当上市公司的股价长期低于某个阈值的时候,上市公司有权下调转股价。这里请注意一下,下调转股价是上市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下调后的转股价也不可低于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不可低于每股净资产和每股面值。
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时,转股价为20元,正股价5元,转股价值为100元。发行后股价腰斩,正股价2.5元,转股价值50元。若上市公司想促成转股,即可将转股价下调为2.5元,此时转股价值再次回到100元,再稍微释放个利好,到130元发布强赎,促使投资者转股。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蓝标转债,蓝标转债发行至可转债强赎时,其正股股价接近腰斩,而通过历次下调转股价,其可转债最高交易价格达到162元,其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为134元,转债投资者可以说赚的盆满钵满。
下调转股价条款也给投资者带来了投资机会。投资者可以分散持有正股价格大幅低于转股价,且偿债压力较大公司的发行的可转债,获取可能的转股价下调带来的收益。
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些风险,因为下调可转债是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司可以选择不下调。而且,即便公司提议下调,也存在股东大会否决下调的情形。
三、回售保护条款
上一节我们讲到下调转股价条款,是发行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肯定有投资者想问,如果发行人也不缺钱,就是想到期还本付息,获得资本成本仅为1%的融资;或者上市公司迟迟不下调转股价,以等待股价反弹,促使投资者转股,以减少原股东分被摊薄的比例。
遇上这种情况,投资者还需要坚守么?
这就引出了我们这一小节将要讲的,回售保护条款。回售保护条款的设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某个时期内(一般是债券还有两年到期以内),如果正股价格持续低于某个阈值(该阈值一般为转股价的70%),而发行人始终不下调转股价,则可转债债权人有权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这时,为了避免回售,上市公司就有动力拉抬股价,或者下调转股价。
此外,若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化,也应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回售的权利。
回售条款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利用回售条款套利。当可转债即将满足回售条件时,投资者可以买入可转债,等待上市公司采取措施下调行权价或者拉升股价,之后再卖出可转债获利。即便上市公司不采取任何措施,投资者也可以获得回售价格以及当期利息。
四、强制赎回条款
强制赎回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当正股价格大幅高于转股价时,可转债价格持续走高,可转债持有人处于下有保底的安全性的考虑,迟迟不转股,仍然持有可转债。这样发行人在到期时仍然承担赎回可转债的义务,为了保护债权人,可转债的发行中设置了强制赎回条款。
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是,在转股期内,如果股价长期高于转股价的某个阈值(一般为转股价的130%),则发行人有权以稍高于面值的价格(一般是103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这时,投资者为了避免以面值被赎回可转债,需要做的就是卖出可转债或者行使转股权。这也间接使上市公司促成了转股。
强制赎回虽然对投资者不利,但若发行人行使了强赎的权利,便意味着投资者至少赚到了30%,仍然是一笔相当成功的投资。
此时应切记,要不卖出可转债,要不转股,否则将面临大幅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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