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天河“1·11”驾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温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警方通报,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广州交警通报称,涉事司机温某(男,22岁,广东揭阳人)已被警方控制。
涉事司机将面临什么刑罚?
据法治日报,如果存在毒驾、醉驾、报复社会等情形,利用车辆撞击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如果出于报仇等目的,开车撞击某个或某几个特定主体,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驾驶人患有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因为车辆故障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治君说法
如果只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主观上应该是过失,导致5死13伤的后果,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按照围观者的说法,肇事司机在肇事后还有逃逸情节,是被交警抓住的。这种情况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刑法》第一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但如果是「故意冲撞人群」,对于驾驶车辆故意冲撞人群,一般是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造成死亡5人重伤13人,属于犯罪手段和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情形。如果该男子没有精神疾病等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等因素,那么等待他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之前大连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当时的肇事司机也是驾驶宝马,也是冲撞人群,最后造成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受伤,肇事司机最后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来源:综合自广州公安、都市快报、中国新闻网、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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