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长春中级法院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中载明,一位女储户2011年时的百万存款,被当地邮政分公司某支局长李某某以揽储的名义,在获得储户田女士的存款,并完成存储手续后,却被这位支局长私自取走,如今经过了十余年的一审、二审过程,正义也终于来到:法院判处该邮政公司赔偿百万存款及活期利息。
事件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邮政分公司本身没有揽储业务,但这家邮政分公司与当地的邮储银行签订了业务代理协议,其中就包括吸收本外币储蓄业务。
在2011年时,该邮政分公司旗下某支局支局长的李某某,找到田女士帮其顶任务。田女士转帐给了这位支局长100万元,李某某也为田女士在邮储银行的营业所开设了100万元存款的存折,并将存折送给了田女士。
但此后,鬼迷心窍的这位支局长通过银行卡、转账、ATM机等方式,分43笔将100万元全部取走私吞用于投资。
在2017年法院的一审中,判决书称李某某“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擅自为储户田女士名下的存折办理了一体银行卡”——也就是说,田女士对此并不知情!
而支行长李某某利用这张一体卡,不仅取走了为其顶任务的100万,元还先后支走了田女士名下共315万元的存款,且至今未还。
李某某因此被判“挪用公款罪判”,获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退赔邮政分公司315万元。
受害人的田女士则将邮政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李某某取走的100万元存款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邮政分公司赔付田女士100万及利息,可
邮政分公司却不服判决,再向长春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邮政分公司“主张案涉银行卡是田女士本人办理,以及不排除李某某将卡交给了田女士——邮政分公司应举证办卡原始签字是田女士本人所签,同时须提供当时的影像资料”。
“同时,田女士申领存折对应的绿卡,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但邮政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之,也无证据证明田女士事实上收到了这张银行卡”。
于是,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述结论,因此认定田女士的百万存款被冒领,最终判决邮政分公司返还田女士存款及利息。
……
看了此案的整个过程,确实会令每个普通储户不胜唏嘘与寒心了!
其一,储户存款被揽储的邮政公司支行长监守自盗取走,显然是邮政公司管理不当,事情的是非曲直与逻辑很是明晰清楚之下,应由邮政公司先行承担责任,并垫付赔偿才对,然后其可以依法向自己的违法员工进行追偿!
可这家邮政分公司却如此地“骚操作”,明显就是想赖账了吧!——把本属于自己公司的业务失误,和自己的监管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只将损失全推到邮政员工个人的头上,令储户掉入维权极为艰难的境地中。
如此玩法,以后谁还敢相信这样的公司和银行?这样的国有公司和国有银行的公信力又何在呢?看到这样的新闻——特别是,假如判决是另一种相反的结果,人们还敢越雷池一步,踏进这样的公司和银行吗?
其二,虽然田女士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公正判决,并拿回了自己的存款及利息,但是仍让人感觉好累、后怕和寒心!——因为,如此迟到的正义,是不是已经缩水了呢?
说其“好累”,是因为这样的是曲直并不太过于复杂的案情下,则邮政这样的大型国有公司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庞大与强势,作为相对极为弱小的个人储户,与其打官司时,在实力上完全不对称,这也可能是其打了十余年官司才有最终结果的原因吧?
试想,这还是一位拥有百万存款之家底的田女士,如果是收入一般的普通人,遇到此等事情,谁能熬得起、耗得起这十余年的官司呢?
说是“后怕”,就是在此前,已有不少类似的案例,却是判决弱势的储户输了官司,假如这位田女士也是如此结局,不光这百万存款无端地打了水漂,且十年官司又要耗费多少精力和财力呢?是不是想想让人也很后怕啊!
说“寒心”,就是虽经过十余年的官司,终于胜诉了,但这样的胜诉,难道不令人心寒吗?——想一想2011年时的100万元,在购买力上与现在相比,其缩水了多少呢?
这十余年间,100万元还没有了流动性,且只能得到活期利息,如果是用于投资,其或许有很大的收益呢?田女士因此遭受到的损失,显然很难预测,岂不令人心寒?
有人说“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是的,在结果上看,这仍是一种姗姗来迟的“正义”,但显然,针对这起具体的案件来说,从田女士耗费的精力,花费的钱物,到最后得到的赔偿,以及由于通胀贬值等市场变化千万千万的损失等方面看,显然这只是在实质上,算是一个“缩水版的正义”了!
迟到的正义“缩水”了,则邮政及银行的公信力所剩几何?最终的意义上,其实国有企业及国有银行的公信力及未来揽储能力上的损失,显然要更大吧?
只是,对于这些企业中存在工作过失、过错,甚至违法的责任人而言,他们的心中,岂会将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呢!【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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