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失信被执行人大曝光!
江西的小伙伴们!
和下面这些人或组织有经济来往时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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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琴
年龄:29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25021986*****248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与被告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三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二、被告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偿还借款400万元和截至2014年11月14日止的利息191200元,以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偿还垫付承兑汇票款7894771.5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以1894771.5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付清该笔垫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4日起至付清该笔垫款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付清该笔垫款之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付清该笔垫款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至付清该垫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9日起至付清该笔垫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付清该笔垫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付清该笔垫款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有权就被告罗小燕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第二、第三项给付款项优先受偿;
五、被告江西笑笑商贸有限公司、罗梓武、罗毅、周琴、徐献忠对上述第二、第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小燕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二、第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缨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二、第三项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西笑笑商贸有限公司、罗梓武、罗毅、周琴、徐献忠、胡缨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江西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斯龙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1231978*****718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借款本金22180.28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15年5月14日利息3026.68元、费用4036.57元,2015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3000元;
三、若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Z6637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70元,由被告承担。
黄婷婷
年龄:29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1211987*****24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借款本金635426.59元及其应收利息、费用(截止2015年7月8日应收利息20181.32元、费用50066.31元;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应收费用以635426.59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
三、若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时,原告对登记为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Y8333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程学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婷婷追偿。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34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14360元,由被告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刘开春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4261978*****03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借款本金30714.05元及其应收利息、费用(截止2015年7月21日应收利息4678.01元、费用7442.28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万国华
年龄:42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1211974*****91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借款本金18013.55元及其应收利息、费用(截止2015年7月27日应收利息4629.19元、费用12674.17元;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来源︱中国江西网
编辑丨孙娟
值班主任︱熊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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