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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分置是指什么
- 2、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由来
1、股权分置是指什么
相信大家都知道,现在的股票是有股权的,但是我不清楚,股权分置是什么来的,打算了解一下的,请问大家,股权分置是指什么?有谁知道吗,请告诉我吧,谢谢了。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
2、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由来
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虽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还存在B股、H股、N股和S股等股权融资形式,但股权分置的官方定义已限定了A股市场这一讨论范畴。
股权分置问题是在中国渐进式转轨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早期对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功能与定位以及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中,经历自下而上的过程而产生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
因此,早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出现了延中实业(今600601方正科技)、600651飞乐音响、爱使电子(今600652爱使股份)、申华电工(今600653申华控股)等一批全流通的股票。
1991年6月15日,改革开放特区深圳市一部试错性的地方法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其第33条,界定了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特种股四种股份形式。
虽然该《办法》未明确限制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但因其第33条关于“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及转让,由所隶属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或垄断行业,国家要保持控股地位”,以及其第45、第46条“国家股和个人股要严格区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交叉。
私募发行及内部发行的股票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客观造成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起,没有一家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因此被看成股权分置问题的肇始。
但其影响尚是区域性的,1992年在上交所上市的兴业房产(今600603ST兴业),虽然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但股份依旧为全流通。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颁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吸纳了深圳的法规,首次明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1992年7月27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暂行规定》中明确:“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股)。”
并且规定国有股股权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审批。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明确:“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993年12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年58号)规定:“为保证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顺利进行,现规定,在国家有关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办法颁布之前,暂不扩大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在国务院正式批准法人股流通办法前,各地不得擅自进行法人股流通转让”。
1994年3月,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关于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纯国有企业或国家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绝对控股是指国家持股比例高于50%;相对控股是指国家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有股的上市流通。
从1994年开始,每家A股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均公开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股票发行通知,本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有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暂不上市流通”。
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而通过配股、送股等派生的股份,仍然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就我国内地A股上市公司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主体是国有股(含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普通法人股。
转配股、内部职工股和公司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虽也属于非流通股范畴,但其中转配股和内部职工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前已安排逐渐流通,并且不存在增量问题;而根据《公司法》,公司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不能转让。
定向募集的法人股虽有在STAQ系统和NET两个法人股市场进行交易和转让的探索,但毕竟不能以自然人为交易对象。
由此,上市公司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和不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同时,流通的社会公众股以市价挂牌交易,非流通股(法人股)按净资产价格协议转让,形成“同股不同权不同价”的格局。
这一制度在其后的新股发行与上市实践中被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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