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许多涉及区块链技术的人会有一个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是否合法?在这里,通过中国、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我们可以了解区块链开发技术是否合法。
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仍然可以被视为合法的。在世界范围内,比特币可以被视为虚拟商品并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货币的法律地位尚未在任何国家确立,这也是区块链技术支持需要努力争取的地方。如果比特币不能被法律正式确认为货币,它可能会给接受它的企业和个人带来税务申报的不便,因为接受比特币的企业将被视为物易物交易,而这种交易在税务申报方面比普通交易更麻烦。
同时,区块链开发技术作为一种与货币高度相似的商品,需要满足反洗钱的需求。比特币需要纳入个人财产申报、银行反洗钱系统、反内幕交易、反市场操纵等系统。比特币的交易所和存储机构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监督和许可证。一些快速发展的比特币交易所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正在积极探索与监管机构的合作,通过申请许可证,积极与监管机构沟通,将比特币支付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框架。
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禁止生产和销售代币券。由于对代币券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代币券,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将面临不确定性。文化部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互联网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文市发布)〔2009〕20号)二○○9年6月4日, 通知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用范围,区分了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同时,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批准。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交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以防止虚拟货币对实际金融秩序的影响。
在欧洲,欧洲央行发表了一份虚拟货币结构报告,称区块链技术既不是电子货币法令,也不是支付服务法令。电子货币法令(2009/110/EC)使用三个标准来定义电子货币:(1)应以电子形式存储;(2)发行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发行的货币价值;(3)接受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比特币可能符合第一和第三个标准,但不符合第二个标准。支付服务指令(2007/64/EC)规定支付交易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为电子货币,但不监督电子货币的发行,也不修改电子货币系统中为电子货币指令提供的审慎监管。因此,它引入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新类别――支付制度――但电子货币尚未获准发行。因此,比特币显然不属于支付服务指令的范围。
在美国,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FinCEN发布《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法规在个人管理、交换或使用虚拟货币中的应用条例》(FIN-2013-G2013年3月18日,《条例》首次阐述了虚拟货币,FinCEN法律规定的货币(也称为实际货币)是指美国或其他国家的硬币或纸币,它们被指定为法定货币,可以流通,通常由国家发行,作为交换媒介被使用和接受。与实际货币相比,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交换媒介,在某些环境下像实际货币一样运行,但并不具有实际货币的所有属性。特别是,虚拟货币在司法权利中没有法定货币的地位。本指南阐述了具有可转换的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具有与实际货币相同的价值或实际货币的替代品。
2013年8月,德国政府正式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承认比特币法律地位的国家。德国政府将比特币归类为货币单位和私人基金
到目前为止,仅区块链就有300多家公司注册,其中大部分集中在美国、中国等地区。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这些公司就不可能有效注册。而国内阿里巴巴,国外IBM等待企业,已经迈出了一步,在区块链的相关领域进行了布局。因此,仍然担心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合法性,不必如此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