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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上有高堂,下有妻儿。
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
巨额赔偿全汇入妻子账户,
婆婆分文未得。
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要求与儿媳、孙子三人均分赔偿款。
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2020年7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生前与兄、姐共同赡养母亲吴某,与妻子刘某共同抚养儿子小亮。
李某死亡后,婆婆吴某委托儿媳刘某全权处理理赔事宜。刘某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方式,共获得工亡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等180余万元,其中包括有明确权利人的吴某的赡养费1.6万余元、小亮的抚养费12万余元。
刘某在支付律师费、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与吴某进行分配。吴某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儿媳刘某、孙子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全部赔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死者李某近亲属,因李某意外死亡获得的180余万元赔偿款中,有明确权利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应归相应权利人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死亡赔偿金,属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财产,婆婆吴某、儿媳刘某、孙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该财产的权利。
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因小亮年幼,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应当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160余万元共有赔偿金分配中适当照顾,酌定分配小亮共有赔偿金的40%,吴某和刘某各30%。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吴某共有赔偿金分配份额和赡养费,共计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生命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同时,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即行终止。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受害人死亡也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之后,但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真正的损害后果是与受害人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近亲属未来收入的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
二、受害人死亡相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如有发生)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在分割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垫付的费用先行扣除。比如死者在受伤后、死亡前进行了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之后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丧葬费等费用,应当先行扣除。
第二,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的权利人。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根据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以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归属于各权利人。
第三,未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可以采取不等额分割的原则。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未明确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部分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专属于各权利人的费用后,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并非一律等额分割。
综合:益阳市大通湖区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2、意外死亡保险最高可赔付多少金额
理论上,意外死亡保险没有最高赔金额没有限制,但在投保时有保险金额的要求。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未成年人:
10岁以下意外险最高保额20万
10岁以下18岁以下意外险最高保额50万。
2.针对成年人:
例如,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对事故保险也会有保险限制,如最高50万甚至100万,一些公司超过50万保险和其他条件,如年收入超过10万可以保险50万或以上,保险不需要收入证明,但索赔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有的产品规定个人累计保额超过80万,不允许投保,即使投保也不赔偿,需要特别注意投保说明。
线下产品投保高保额意外险,通常需要体检和财务调查。
意外险哪些情况不理赔范围:
1.被保险人因病摔倒死亡的事故不予理赔。因为意外险是对外来事故和突发事故的赔偿,疾病引起的事故不予理赔。
2.投保人猝死,意外险不予理赔。
3.被保险人自虐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个人去高反或高山地区而不赔偿个人高反。
5.被保险人因妊娠事故不予赔偿;
6.被保险人因个人食物中毒或药物过敏而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
7.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他手术造成的事故不予理赔。
8.被保险人未听从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的事故不予赔偿;
10.被保险人因中暑造成的事故,中暑造成的事故并非不可见,因此不予理赔
11.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或职业/半职业运动造成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发生的事故;
意外险理赔所需材料:
意外住院索赔所需信息: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出院诊断(疾病诊断)、住院发票(可提供门诊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医疗保险结算表,如住院CT、提供超声、心电图等检查的相关检查报告和事故证明。
意外单独门诊:门诊病历、门诊发票、事故证明。如果门诊金额高,保险公司必须提供门诊费用清单。
事故死亡索赔:死亡受益人需要提供火化证明、医疗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注销证明。最重要的是医疗死亡证明,可以解释是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是保险公司判断的重要依据。
意外险理赔流程:
1.联系保险代理人。例如,您可以联系保险平台的官方账户。菜单栏通常有免费咨询或客户服务入口。点击进入。或者你也可以直接找到你认识的保险代理人。注意通过正式渠道找到。不要上当受骗;
2.向保险代理人说明自己的保障需求,并告知自己想要投保的保险。一般来说,可以将自己的保障需求说明得详细一些,保险代理人人也能根据我们的实际需求给出更好的投保建议;
3.保险代理人将发送保险链接,点击进入保险;
4.购买保险时,还应注意根据健康通知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保险;
5.通过保险健康通知后,填写保险信息,点击保险支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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