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永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原告金某某的家属诉称,金某某生前多次向被告林某某借款,共计534万元,并有生前笔记和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但金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林某某却拒绝归还借款,声称这些钱都是投资款,并且已经结清。法院经审理认定,金某某的笔记和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判决林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据了解,金某某和林某某是亲戚关系,从2013年开始,金某某多次向林某某借款,每次都会在一本笔记本上记录借款金额、利息约定、还款情况等信息,并注明月息1分或1分2。金某某还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给林某某,并保存了转账记录。原告方提供了金某某的笔记本和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2020年,金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他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他的笔记本和银行转账记录,发现他生前共向林某某借款了7笔,总计534万元。家属便联系林某某,要求他归还借款。但林某某却表示,这些钱都是他和金某某共同投资的生意款,并且已经结清了。他还说,金某某的笔记本只是他自己的单方记载,并不能证明借款关系。家属无法接受林某某的说法,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的笔记本虽然是单方记载,但结合他意外死亡的事实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有力佐证。法院对原告主张的7笔借款逐一进行认定,其中一笔10万元没有银行转账对应,被告也不认可,无法证明借款发生;其余6笔均有银行转账对应,其中5笔借款的利息记账情况有规律性的银行转账记录对应,原告据此主张该5笔借款的利息已按年规律性支付至2017年度,有高度盖然性,予以确认;另一笔100万元没有关于利息约定的记载,也没有清晰的利息支付记录,视为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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