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一名男子来到一小区楼层的走廊处后,先是瘫坐在地上,随后便开始脱衣服,待衣服脱光后,该男子便开始去拧业主家大门的把手。一名女业主听到异常声响,立即通过猫眼查看。结果却发现一名没穿衣服的男子在拧邻居家的门把手,并企图进入邻居家中。
女子发现后立即在小区业主群通知其他业主,邻居在业主群得知情况后,先是感谢了这名女子,后又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该男子。随后女子第一时间通知小区保安前来处理,并查了监控。
确认该男子是在走廊处脱的衣后,还没等来小区保安,女子就立马报警求助,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事后小区业主在群里议论纷纷,并质疑为什么小区三个保安亭,为什么会让这名神志不清的男子轻易来到小区的。但也有业主怀疑这名男子是醉酒为之的。
【@娟姐看法 】
1、网友们看到这段后,也直呼太可怕!要是被他打开了门或者刚好有业主要出门,被该男子进了门,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2、其实从法律上讲,男子是不是醉酒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但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亦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也就是说,醉酒实施违法行为,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只是公安机关会约束其至酒醒后再进行处置。
其次,楼层走廊从法律的定义是公共区域,即属于公共场所。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小区除业主专有部分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赤身裸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换而言之,由于男子是在公共场所将身上的衣服一件一件脱光的,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了。
最后,如果男子仅仅是在公共场所裸体,没有做出其他行为,则根据上述规定治安处罚。
但如果其行为同时还造成了小区业主不敢出门,则同时还侵害了公共利益,即同时还扰乱了公共秩序,属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该男子的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公共利益,属扰乱了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的秩序,因此其行为应当评价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最后,不论公安机关如何处置该男子,小区物业应当值得反思,并真正落实保障小区业主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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