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人人都在“抓紧时间谈恋爱,谈到世界充满爱”的时代,被贴上“大龄剩女”标签的锅盖妹日子艰难。
单身的她宛如一件滞销品,亲友甚至要张罗着要去公园帮她贴征婚广告了,好像生怕嫁不出去砸手里。看着周围朋友扯证结婚,锅盖妹不免着急。感觉像别人陆续都交卷,而她还一脸懵逼地望着空白的试卷,不知该从何下笔。
经人介绍,锅盖妹结识了大狗。俩人一看,性别还挺合适。行,那就结婚吧。
婚后锅盖妹的肚子一直毫无动静。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大狗患有无精症且没有正常性功能。锅盖妹和大狗遂决定“借精生子”,二人前往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锅盖妹实施了人工授精。
在锅盖妹怀胎3个月的时候,婚前没有发现的问题暴露出来,二人都觉得对方面目可憎,遂决定离婚,但就腹中胎儿的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大狗说:“孩子又不是我的种,趁还没生下来赶快做人工流产,不然生下来我也不养。”
锅盖妹说:“咱俩离婚也不打掉孩子,而且你大狗还要给孩子抚养费。”
后锅盖妹诞下一子胖胖,因孩子抚养事宜未协商一致,闹到法院。
那么,大狗要不要向并无血缘关系胖胖支付抚养费?
答案:要!因为大狗才是胖胖法律上的亲爹!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大狗要向并无实际血缘关系的胖胖支付抚养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第50号指导案例就“异质人工授精”(妻子的卵子和他人精子相结合孕育子女的方法)孩子的抚养权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第三,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亦强调子女不因出生而不同。《婚姻法》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据《婚姻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时,应当不区分子女的出生方式、出生身份、父母当时的婚姻状况,应当一视同仁。
综上,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锅盖妹和大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借精生子”所孕育的孩子胖胖,应当视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应对胖胖承担抚养义务。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是精子提供者向胖胖支付抚养费?
假设精子的提供者是“老王”,在大众朴素的观念里认为,老王才和胖胖有血缘关系,为什么不是老王抚养胖胖呢?二狗下面简单说说为什么不能仅仅以血缘关系确定抚养义务的归属。如果老王仅仅因为提供了一颗精子就成为孩子法律上的爹,那捐精者岂不是儿孙满天下了?捐精者仅仅因为捐献了精子,就要被无数孩子抱着大腿叫爸爸?这也太可怕了。如果真这么认定亲子关系,估计男性都要瑟瑟发抖,再也没人会捐精了吧,要知道不是每个精子的主人都有资格被称之为“父亲”。
第三个问题,假设胖胖并非经合法程序人工授精孕育的孩子,大狗还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二狗个人还是倾向认为:要。
本案中胖胖的出生经合法手续的。但实践中“用精荒”现象普遍,部分小夫妻可能寻找非正常途径进行人工授精。对于在无资质机构私自人工授精或与案外人直接发生性关系所育子女,是否应当直接视为双方婚生子女?
人工授精子女身份确认的问题上,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为效力性要求,人工授精规则属于程序性要求,从最有利于子女抚养成长的角度来说,即使该人工授精未经合法手续或医疗机构没有资质,只要证明双方在进行人工授精时一致同意,所生子女就应视为婚生子女。(参见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法官所著的《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p224)
但实践中,未经合法程序借精生子,要求大狗承担抚养义务,锅盖妹的举证难度很大。她很难向法庭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孩子系采用何种方式授精所生,同时也很难证明大狗明知胖胖的身世且愿意尽等同于亲生父亲的抚养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大狗应履行抚养义务的。(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再提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252号判决书)
夫妻合意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因素。换言之,只有夫妻两人一致同意“借精生子”,丈夫才应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女方擅自进行人工授精,要求丈夫对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尽抚养义务,人伦不通,法律也不允许。
至于抚养费应该如何计算,本公众号上篇文章《替隔壁老王养儿子,能要赔偿吗》中有比较详细的计算标准,大家可以点击历史消息参考阅读。
最后结合锅盖妹的婚姻经历,二狗扯一点无关的题外话。有一个说法很有市场:“女性一生价值的巅峰在28岁之前,28岁之后价值呈现递减态势,而男性的价值在28岁之后呈递增态势”。
仔细分析这句话,就会发现这前后两个价值所指的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女性递减的是“生育价值”,而男性递增的是“社会价值”。但为什么很多人会觉得拿男性的社会价值和女性的生育价值比较很合理呢?大概是因为潜意识里把女性的生育价值当作女人的最重要价值,甚至唯一价值吧。
但毫无疑问,女性不应是基因的车厢,生育价值当然不应是她们最重要的价值。男性能为这个社会做的事情,女性有什么是不能做的呢?女性仅仅因为没有实现生育价值就要被冠以“剩女”的帽子?二狗认为太不合理啦!
单身的日子好像确实比较难熬,二狗对此也是深有体会。一个人吃饭转身取东西发现餐盘被收走了;一个人深夜下班在街头穿梭遇到歹人只能撒丫子狂奔;头疼欲裂一个人深夜挂急诊在医生们面前哭到失控;一个人去手术出来蒙着厚厚的纱布看不到路,只能把手机递给护士让帮忙叫车回来……
但离婚时要用“感情”衡量婚姻,离婚的唯一的法定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什么却要因为年龄到了、对方条件好、孤单、父母催婚、别人都结婚了等七七八八的原因去结婚?因职业关系,二狗见了很多濒临破碎的婚姻。曾最亲密的人知道哪里是彼此的软肋,所以捅得最准。曾经恩爱的夫妻为争取利益绞尽脑汁算计;曾说出甜言蜜语的嘴巴发出最恶毒的诅咒;曾皱皱眉就心疼不已的人此刻嚎啕大哭却无心理会……
二狗认为,我们还是应该相信爱情,相信好男人和好女人的存在,也相信自己可以遇到。对自己婚姻后果负责的人只有自己,所以无论怎样都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才是惟一有权对婚姻做出决策的人。除了爱,其他都不是应缔结婚姻的理由。
愿已婚的你们能够坚守初心,跨越婚后生活的琐碎乏味,和和美美到白头。
愿未婚的我们进入婚姻只是因为感情确已融洽需要一纸婚书见证,无关其他。
Duang Duang Duang!“借精生子”的话题今天暂告一段落,下次我们谈谈“借腹生子”,孩子法律上的母亲应是卵子的提供者?还是子宫提供者?还是抚养孩子的女性呢?下次再约啦!
最后的最后,简单介绍一下二狗,二狗是一只漂在北京的90后律师小姐姐,目前在运营这个号,希望大家多多捧场哟!在这里我会用各种各样有趣的故事为大家讲解法律常识,剖析案例,烹制鲜香麻辣的法律私房菜。同时也会回答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欢迎来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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