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信公众号“学校共青团”,本文专业知识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提供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
新一批应届毕业生即将走出校门求职
走过千军万马厮杀的“秋招”独木桥
获得了HR的青睐
有同学却在最后关头栽于三方协议
每年都有一部分应届生面临着如此情况
因对三方协议缺乏了解
而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
甚至还要赔偿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
为了避免小伙伴们落入协议陷阱
顺利拿到心仪的offer
今天,团团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
三方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如何在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护自身利益
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三方协议须留心,谨慎选择免纠纷
就业协
定惹麻烦
三方责任谁来负
随意违约须担责
擦亮双眼要看清
【案例1】小薛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2017年3月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薛若违反协议约定或毕业后未到单位报到,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7年5月,小薛因被一家网络公司录用,于是向电器公司提出解除三方就业协议。于是,电器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小薛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小薛认为,单位在三方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因此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并不违法,小薛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只约定小薛的违约责任而不约定电器公司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另外,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也偏高,因此,法院并不全部支持单位的违约金要求。(中国劳动保障报:三方就业协议中可否约定违约金?)
作为一般
性的民事合同
在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
是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要特别遵循
“公平原则”
“违约金与损失相当原则”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毕业生们在签订三方协议时
可以设定违约金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避免违约
警惕用人单位单方设定违约金数额
以及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在难以抉择或者协议模糊不清的情况下
及时向校方或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入职前后有猫腻,每条每点应记牢
违反第三方协议同
样需要承担责任
明确法院在何种情况下
对“违约金请求”予以支持至关重要
需视情况而定
【案例2】2016年9月,张某参加了某建筑公司在学校举办的秋季招聘会。通过投递个人简历、参与现场面试等环节,他成功应聘,并与其签订俗称“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中未约定薪酬待遇,但规定“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且,该公司招聘人员曾在校招宣讲会上向他提供一份“校招员工薪酬一览表”,承诺试用期内工资将达到4000元每月,转正后达到5400元每月。
2017年5月12日,临近毕业入职,张某却突然在公司新员工QQ群内收到了一份关于调整薪酬结构和工作地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张某见习期内的工资,将比招聘时承诺的下降近一半,并且工作地点也将改变,他不能如愿回到老家贵州工作。对此,张某表示“无法接受”。
遇到用人单位不负责
无故消耗自己的时间
不予兑现承诺的情况下
切勿被单位牵着鼻子走
务必勇敢地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签署三方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注意在备注中详细约定薪资待遇
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等内容
并特别注意约定违约金条款
不要被违约单位抓住漏洞
倒打一耙
在事关自身利益的问题面前
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第三方就业协议≠劳动保障
小心不要被骗
毕业步入社会
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
不签订劳动合同
拿三方协议作挡箭牌
面对这样的offer可要擦亮双眼
【案例3】2017年9月,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王某举报,反映某管理(集团)公司未按规定和多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接报后,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程序指派监察员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了102名劳动者以及24名实习生,并提供了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单、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及实习生的三方就业协议书等用工材料。为了进一步确认实习生的身份,监察员要求该公司补充提供了上述实习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据此,该公司提供了22名实习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2名实习生的由学校出具的延期毕业证明材料。其中,毕业证书复印件载明12名学生已于2017年7月毕业、10名学生于2017年8月毕业。该公司补充解释道,其与实习生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书相当于劳动合同,故未与“实习生”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案例】看了就知道:“三方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三方协议
完成接收报到后
大家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以保障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内的权利
以免成为“所谓实习生”、廉价劳动力
看完以上案例
小伙伴们可要注意了
毕业后在选择岗位时
出现问题及时与校方和企业沟通
在签订三方协议时
一定要擦亮双眼
团团给大家准备了一些小建议
快来码住以备不时之需吧
团团提醒
1.居安思危,违约金签订须审慎
很多三方协议中有规定违约金,不少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此时我们须保持清醒头脑,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且约定违约金有两项基本的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偏高,作为毕业生完全可以要求酌情下调。
2.签订三方请三思,知悉公司是关键
有经验的职场人都知道,在决定接受offer之前,一切自己关心的薪资福利、上下班时间等等问题,都需要提前问清楚。应届生也是一样的道理。既然决定要签订三方协议,也就意味着,不出意外的话,毕业后就会依约到公司报到开始上班,因此与工作相关的事项必须了解清楚。
3.切忌心急,多方对比乃上策
应届生没有实际的职场经验,就算在公司里实习过一、两个月,因为缺少经验、实习时间短,也很难对各岗位的工作有比较全面的认知。这种现状下,唯一能够加深自己对各类型企业和岗位了解的办法,就是多看、多问、多对比。最不适合应届生的,大概就是应聘了一家公司,就急匆匆地跟公司签订下三方协议,还约定了一笔不小的违约金。因此,应届生要尽可能多地搜集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公司的相关信息后进行对比,以对主要招聘企业的薪酬福利情况、职业发展情况和招聘岗位情况有基本了解,这样才能判断需要签约的公司是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团团提醒应记牢
三方签约莫心急
知悉公司是关键
事关利益无小事
居安思危须谨慎
安稳入职有保障
最后
祝各位毕业生们
都能拿到心仪的offer
在求职之路上勇往直前
来源: 共青团中央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